进出口食品由国家哪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是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
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进口商需要审评机构提交一些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配方或成分;
(3)生产工艺;
(4)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
(5)附有标签的最小销售包装的食品样品;
(6)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7)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然后由审评机构进行审核评定。
对于已经在国外取得食品许可文件的进口食品,且国内没有国家标准食品,则需重新评估。有以下情况的的则不属于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1)已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的食品;
(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列入允许进口名单的食品;
(3)由已有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
(4)其他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食品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