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中国时可以携带多少免税烟酒?
我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免税烟酒进出境的限量是按旅客类别区分的:
1、来往港澳地区的旅游(含港澳旅客和内地因私前往港 澳探亲和旅游等旅客) 香烟最多携带200支或雪茄最多携带50支或烟丝最多携带250克,酒最多携带1瓶(不超过0.75升) 。
2、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最多携带40支或雪茄最多携带5支或烟丝最多携带40克,不准免税带进 。
3、其他进境旅客,香烟最多携带00支或雪茄最多携带100支或烟丝最多携带500克,酒最多携带2瓶(不超 过1.5升)。
扩展资料: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规定
1、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需要向海关申报,换言之,少于上述数量则不需要申报,不需要申报即不需要征税。
2、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税率为50%,关税额=完税价格X税率。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需按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3、在各国(包括泰国)机场免税店内购买的烟酒也受上述规定限制,且不要将多人的烟酒放在一人行李内,或在机场区域内交由一人保管携带,否则会被视为超量携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
免税额度:酒精饮料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 2018年02月01日实施)发布的附件《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扩展资料:
免税商品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免交增值税的货物。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其免税店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的进口商品。
免税店经营的免税品品种,应由经营单位统一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内、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均加印“中国关税未付”(ChinaDutyNotPaid)中、英文字样。 免税品不交增值税,也就不能开增值税发票。
企业购买免税商品,可以按照购买金额的10%做进项税抵扣。通常可在机场的免税店,消费物品免费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优待外国观光客在购买消费品时可免税的国家,购买到免税商品。
到境内免税商店购买外汇商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符合规定的供应对象;
(2)特有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即本人护照及经海关签证的“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者“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等;
(3)持有从境外带入,并已向海关申报的外币;
(4)符合海关对免税物品验放的规定,即旅客有准予带进免税物品的额度,并在限定物品品种、数量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旅客可到指定的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免税
免税额度:酒精饮料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 2018年02月01日实施)发布的附件《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超出免税额度仍属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将征收行邮税。
扩展资料: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规定“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需要向海关申报,换言之,少于上述数量则不需要申报,不需要申报即不需要征税。
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税率为50%,关税额=完税价格X税率。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需按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在各国(包括泰国)机场免税店内购买的烟酒也受上述规定限制,且不要将多人的烟酒放在一人行李内,或在机场区域内交由一人保管携带,否则会被视为超量携带。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 2018年02月01日实施)发布的附件《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入境中国时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其他旅客可携带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扩展资料:
其他可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的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是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 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第八条 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海关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省外事办公室-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