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卢梭和美国1787年宪法的直接联系,越深奥越好,急需,50分速求

论述卢梭和美国1787年宪法的直接联系,越深奥越好,急需不怕我不懂,就怕你讲不出来50分速求... 论述卢梭和美国1787年宪法的直接联系,越深奥越好,急需
不怕我不懂,就怕你讲不出来
50分速求
展开
 我来答
karenkaili
2010-04-29 · TA获得超过390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434
采纳率:0%
帮助的人:394万
展开全部
  美国宪法生成的逻辑起点:人民主权

  笔者始终坚信一点,即美国宪政的成功离不开来自欧洲的理论孕育,而这其中,尤其离不开人民主权观和天赋人权观。所谓人民主权,简单说来是指人民有自己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利。人民主权的思想在西方可谓源远流长。在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有这样的规定:“凡是君主的旨趣皆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根据赋予其权利的王权法,人民已将他们的全部权利和权威转交给他。”在《美国宪政生成的深层背景》一书中,钱福来先生认为这实际上已经认为君主的权力原自“人民”了。

  17、18世纪,在欧洲的“3R运动”洗礼过后,从中世纪中解放出来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在借鉴诞生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朴素的社会契约理论、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对后世影响巨大的理论。这其中,对“人民主权”理论的论述最广为人知的非卢梭、洛克等人莫属。不过,应该注意的是,虽然同为“人民主权”论的提倡者,洛克和卢梭的观点还是有相当大的差别的。卢梭作为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他的人民主权观是绝对。他认为,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必须享有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委托的,只能自己亲自行使。一旦将这个权利分割或者转让给别人,那么人民主权将不复存在。谷春德、吕世伦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一书中非常完整的概括了卢梭的人民主权观的特点,即“第一,至高无上性;第二,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性;第三,不能代表性;第四,永久无误性。”同卢梭一样,洛克也同样以自然状态为自己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他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是自由但不是放任的,自然法指导着人类的生活。但是,这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却有其不能克服的矛盾,因为第一这种状态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解决纠纷的共同标准;第二这种状态缺少一个依照法律裁判纠纷的公正的裁判者;第三这种状态缺少权利支持和执行正确的判决。正是在这样的不可避免的缺点下,洛克认为人们才愿意放弃一部分权利委托给共同体授权的代表行使。他说:“这是立法和行政权利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此。”同意人民主权的实现可以通过建立政府,将权利委托给部分人行使是洛克的人民主权论区别于卢梭的最大之处。

  在《美国宪政生成的深层背景》一书中,钱福来先生分析了卢梭的和洛克的这两种不同的人民主权观。他认为,人民主权有两种。一种是逻辑上和政治上的,另一种则是实际上和法律上的。逻辑上和政治上的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权利来源于人民的权利,因而国家权力必须为保障人民的权利而存在和运行,并且也只能为实现同样的目的而受到限制。”实际上和法律上的人民主权是指“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在国家中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利。”前者如现代的代议制,后者如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然后钱先生得出一个结论,在更大程度上是洛克而非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影响了美国宪法的生成。

  我们来看看被杰斐逊等美国宪法之父们所继承的人民主权理论是怎样影响了美国宪法的生成的。美国宪法是以这样的语言开篇的:“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除这里提到的“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之外,宪法正文的其它部分则挺少涉及人民主权这个原则。但是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被认为也构成美国宪政基础的文件即《独立宣言》中看到这一思想:“在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危害上述目的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新政府的基本原则和政权组织形式,必须是更便于实现人民的安全和幸福。”这里清楚地表明了,北美人民正是在不堪忍受英国统治而要求独立并重新建立一个更良好的政府以实现人民的幸福。在随后的美国独立战争中,美国人以暴力的方式重新确立了自己的政府。换句话说,美国人通过战争成功的实现了人民主权。假设一下,如果不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将独立战争的性质描绘成北美当地的人民在行使自己的主权,在主动的选择一个更加优秀的政府,很难想象美国的独立战争能否得到民众的大范围支持和积极参与。我们知道,北美独立战争前被分为十三个州,这些州的居民归英王统治并向英王纳税。从心理感情上讲,由于这些居民大多来自英国,所以他们心中祖国的概念仍然是英国,很少有人将自己所处的新世界和英国从民族和政治心理层面上割裂。有一个事实我们不能忽视的是,自从11世纪诺曼征服英国以来,一直到现在坐在英国王位上依然是诺曼公爵的后代。从这个历史事实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英国人在很大程度上对他们的王室带有一种近乎于宗教信仰般的感情。尽管这个王室的血统来自欧洲大陆,尽管这个王室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也曾不止一次的激起过人民的愤怒,但是,从心底上,他们依然是接受诺曼及其后代的统治的。历史上英国的各种起义和纷争并不少见,但却很少见起义者提出要驱逐这个外来的统治者或者彻底推翻这个外来者的统治。所以我们看到,当克伦威尔死后,查理二世又被请回来将这个王室的统治继续下去。所以无论从文化心理上亦或是政治现实上都还属于英国人的北美居民是如何想到独立这个概念的呢?在笔者看来,这无非有两个原因。

  第一,熟知五月花号事件的人都知道,北美居民的祖先有相当一部份是清教徒,他们为了逃避宗主国的政治迫害而来到北美这个当时荒蛮的土地。在这里他们订立了类似社会契约的五月花公约,这个公约象征性地宣告了北美历史的开端。随着他们以及其它移民者在北美大陆的扎根发展,他们渐渐形成了独立于宗主国的自己的利益。虽然独立战争前他们仍将自己视为英国国民,然而从经济利益层面他们已经从宗主国那里独立出来了,他们的经济基础更多的已经是依赖北美大陆本身。这为后来北美殖民地居民奋起反抗并最终推翻英国在北美的统治奠定物质基础。

  第二,就如我在前面所说的,从心理归宿感而言,英国仍然是这些北美居民的祖国,他们依然接受王室的统治。那么,从精神层面讲使他们解脱出来的就是《独立宣言》所宣称的那种人民主权理论了。这个理论使他们意识到原来并不是什么君权神授,人民自己才是一切权力的最终源头。而政府包括皇室存在的意义则在于维护人民整体的福利,当这个政府或者皇权违背了这个目的时,起来推翻他建立一个更加美好的政府就是天经地义的,就是实现自己的主权。于是,人民主权理论成为了美国独立战争的理论依据以及在战争胜利后建立宪政国家的逻辑起点:独立战争的胜利意味着人民的胜利,人民的胜利意味着人民以后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来管理人民的事物,既然以往英国政府压迫人民,那么人民要新建立的北美政府也同样存在压迫人民的可能性,如何避免这个政府与人民的利益或者说人民主权背道而驰?宪法成为最好的选择。

  可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除了在序言部分提及人民之外则很少再在宪法正文中明确地以规范形式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样的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条文。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依然认为美国1787年宪法是人类历史上体现人民主权的最好文件之一呢?原因在于在制定美国宪法时,宪法之父们坚持的是这样一种观念,他们认为人民主权的原则是不言而喻的。尤其在《独立宣言》中已经详细阐述了这种理论的情况下。那么在推翻英国的统治后,他们认为实际上人民已经取得主权了,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理解人民又回到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了”。但正如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虽然迷人但是也有它本身不能克服的矛盾,所以北美居民需要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一个新的政府。由于北美大陆疆域辽阔并且人口众多,所以从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像古希腊那样的直接民主制,即由所有人民组成一个整体直接行使主权,而只能建立一个政府,将人民主权委托给人民同意的人们行使。同时既然人们是放弃每个人的部分权利由人民整体享有从而得以进入这个“社会契约”,那么对于那些人民没有放弃的部分理所当然依然被保留在人民自己手中。正是在这一个理论前提下,美国宪法之父们持这样的观点:凡是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依然由各州和公民享有。同时在起草1787年宪法的时候,他们认为宪法的作用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因为政府是最有可能损害人民权利的机构,所以宪法的重点在于明确政府的权力以及政府成员的选举方法,从而可以反向地达到保护人民权利的目的。另外如果在宪法中明确地列举人民的各项权利,而由于人民的权利样式的多种多样不能穷尽的,对于那些没有被列入宪法的权利则有可能引起对宪法的误解,会导致人们误认为宪法只保护那些被列出来的权利,更严重的是政府可能会以无宪法明文规定为由肆意侵害人民的那些宪法没列举的权利。所以1787年宪法最终放弃了规定一个权利法案,这绝非宪法之父们的疏忽而恰恰是他们有意为之。也就是说,通过限定政府权力的方式以及不在宪法正文中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来达到保护人民权利的目的。

  当然我们看到这个美国宪法之父们的一厢情愿的设计在实践面前吃了闭门羹。首先并不是所有人都是理论家,不是所有人都能看到宪法这样设计背后的原因所在。当人们看到辛辛苦苦挣脱了英国的统治而建立独立的国家时,这个国家的精英们居然拿出的是一份对人民权利只字不提的宪法,从情感上这当然令人难以接受。第二,事实上由于宪法没有包含个人权利的内容使其在各州被通过遇到了不少的障碍。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在施瓦茨的《美国法律史》一书中找到证据,他说:“原来的联邦宪法的重大缺陷是,它没有包括任何权利法案的内容。众所周知,它在这方面的缺陷是使它获得各州批准的重要障碍。1788年,5个州的宪法批准会议,包括马萨诸塞、南卡罗来纳、新罕布什尔、弗吉尼亚和纽约,提出修正案,建议在宪法上附加一个权利法案,对它们以及其它州的建议加以采纳,是1789年召开第一届国会的紧迫任务。”而第一届国会的最终成果是宪法前十条修正案《权利法案》的出台。其中的第九条修正案应该注意,它是这么规定的:“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这说明制宪者们最终采用了一个明文的兜底条款以避免他们在制定1787宪法时担忧的情况。这个条款在后来的美国宪政实践中赋予宪法在保护人权方面极大的弹性,使得宪法可以满足时代的发展而对新权利的需求。显而易见,美国宪法持久的生命力和它对权利的开放性设计是分不开的,而这一切要归功于那些宪法之父们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坚持。他们坚持只要是宪法美国没有赋予政府的权利就依然归公民自己所有,并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体现在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中的就是一方面既把那些重要的权利意义列举,另一方面又通过第九条修正案避免了政府对未列举的人民权利的侵犯。
尚尧律师
2025-08-14 广告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尚尧律师提供
想愧m
2010-05-02 · TA获得超过781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2249
采纳率:0%
帮助的人:958万
展开全部
说实话没有多大关系,今天美国的宪法并没有写明三权分立!
美国体制有点象古代的罗马共和国!
-----
美国宪法就是经过三个月的妥协产生的,如参议院就是南方设立的!
早在殖民地时期各殖民地议会,议会就表现的桀骜不驯!形成为以殖民地议会总督为中心的权力格局!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