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凤科讲刑法

刘凤科在讲的理论是,违法行为层面上的共犯理论,即成立共犯关系,只要两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就行,不需要故意内容相同,不需要罪名相同,不需要共同违法行为人有责任。是不是可以理... 刘凤科在讲的理论是,违法行为层面上的共犯理论,即成立共犯关系,只要两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就行,不需要故意内容相同,不需要罪名相同,不需要共同违法行为人有责任。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成立共犯,仅仅只需要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和故意,但并不需要故意一致。
如果这样理解,那么如果两个人共同做出了违法的行为,但是其中一个人是过失的,那么就不可能成立共犯,不成立共犯就按各自的行为去定罪就好。
但是有一个题说,甲教唆乙说,这个人是个坏人,你把这个毒药给丙吃。乙听错了,听成了,这是个土药,你把这个给丙吃。乙不知道这个药是毒药,结果丙吃了死了的。
这里他说,按照否定说,教唆犯是依赖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不要求正犯故意,所以仍然构成教唆犯。
但是我有个疑问,既然按他说,过失的行为不会构成共同犯罪,那不构成共同犯罪,怎么会有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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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我不是小姐
2018-03-12 · TA获得超过54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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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的行为是乙实施的。

举例:甲教唆乙、丙说,这个人是个坏人,你们把这个毒药给丁吃。乙丙听错了,听成了,这是个土药,你把这个给丁吃。乙丙不知道这个药是毒药,结果丁吃了死了。
例子中乙丙为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这和甲无关,甲是故意犯罪。
杨佰林
2024-10-14 广告
业务范围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是指...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杨佰林提供
百度网友f651811
2020-03-11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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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为和被教唆行为(实行行为)的这种引起关系属于客观违法层面的关系,并不要求延伸到主观层面。只要求被教唆者实施客观违法行为,不要求被教唆者必须产生明确的犯罪故意。
这个案件中,按照行为无价值理论,如果要求被教唆者产生教唆故意,教唆者才构成犯罪,则甲不构成教唆犯,甲就没法处理。所以应该按照结果无价值理论,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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