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原则
2020-01-15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第15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原则是在原勘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勘探,以查明采区或水平所在水文地质单元的补给边界条件,主要含水层的富水性、水压、断裂构造等,进行水文地质复杂程度的分区、分带,注意对L8至L2之间岩性及奥灰岩性进行了解。
1)矿井应按不同水文地质单元(或水平、地区)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观测系统的对象以奥灰、二灰、八灰和冲积层等主要含水层为主,布置钻孔应尽可能成组,即在同一地点对奥灰、二灰、八灰和冲积层同时都布置观测钻孔。
2)逐步做到落差大于50m的断层的两盘至少有两个不同含水层的观测孔,以了解两盘含水层的补给关系。
3)开拓延深,开采新煤层,扩大井田范围,专门防治水工程等需要查明水文地质条件。
4)井巷工程穿越断层或富含水层时,应查明穿过地段的断层的导水性和含水层的富水性。
第16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的基本要求:
1)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应按规定报批。
2)设计要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要充分利用矿井有利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结合,钻孔施工前要与矿井取得联系,做好钻孔含水层封闭工作,防止发生钻孔突水。
3)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完成后,必须在三个月以内提交成果报告或资料。
4)水文地质钻孔和各种试验的施工技术,除按本细则规定有关条文执行外,其他应参照煤炭地质勘探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
2024-10-27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