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利用的特点
2020-01-15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文明社会的特点之一,是呈现出开放的发展态势。在地质矿产行业上的开放,体现为国际合作项目增加,促进地质工作技术的交流和进步。地质资料管理为适应开放性国际环境和这一发展趋势,国家颁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于是受国家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广泛设立,为地质资料的广泛和有效利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
地质资料的公开,就是意味着对合法公民利用地质资料的开放。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公民可持相关证件查阅具体地质资料进行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公民可以查阅到受到保护的地质资料目录和保管单位,在保护期内,受到保护的地质资料,可以通过有偿利用具体地质资料。由此可概括出地质资料利用的特点:
(一)共享性特点
共享性是指一份成果地质资料,可供多人、多次使用,异地、同时使用。现在的地质资料,不仅保存有纸质文本,还有电子文本,打破了人数的局限性。开放的成果地质资料不仅在地质、矿产行业内可以共享,还可在环保、建筑、地质灾害预防业实行共享,甚至在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全社会成员所共享。
(二)开放性特点
国家有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内大多数省份也有省级地质资料馆,国家的网络系统也给了电子版地质资料的利用提供了一个网络环境,地质矿产行业对外开放的具有公益性质地质资料,在网上可以传输与下载。除了全国地质资料馆向公众开放目录查询外,国家实物地质资料馆藏资料目录也已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知识产权特点
地质资料是具有资金投入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者可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法定的权利。过了法定保护期的地质资料具有开放性,对公益性利用的地质资料和已经过了保护期的地质资料是对全社会开放的。地质资料除了一部分涉及国家所有权益外,更重要的是它具有知识产权特性和企业的商业秘密特性。地质资料的利用,不能损害国家和企业的这部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否则会被法律追究侵权责任。
2024-09-04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