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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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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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困惑

史某驾驶一辆大货车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如下损害:史某驾驶的大货车受损,修理费花去2000元,驾驶小轿车的王某死亡,抢救费3万元,车辆严重受损,经评估车损为2万元。两车均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史某投保了50万元,王某投保了10万元。那么请问两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如何进行赔偿?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赔偿方式:(1)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直接予以赔偿; (2)剩余部分按过错责任大小赔偿,史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一般可按70%比例支付; (3)王某驾驶的小轿车车损为2万元,超过了交强险财产损失最高限额2000元,2000元可直接给付死者王某的亲属,超出部分1.8万元按照70%的责任,由史某承担1.26万元; (4)王某驾驶的轿车也投保了交强险,本案中史某车辆损失为2000元,则保险公司直接向史某支付即可,死者王某家属一方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 (5)史某又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死亡赔偿金和车损,保险公司应在50万元保险责任范围内理赔。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解读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给第三者(对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而交强险限额往往不足以支付赔偿金,建议车辆所有者投保交强险的同时也要投保商业险来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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