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按问责主体是怎样分类的?
根据问责主体,分为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权力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是由具有法定归责权的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和减免的活动。
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出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当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发生以后,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由谁来认定和追究法律责任,只有明确了问责主体,才能使法律责任得以实现。
认定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在我国有权代表国家认定和追究公务员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
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大多是通过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的。除了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权只能由权力机关行使之外,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力。权力机关认定和追究公务员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进行违宪审查,依法撤销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罢免政府组成人员。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公务员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进行的。一方面,法院可以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依法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并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院和检察院还可以通过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公务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