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小学生,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有哪些权利?
这个问题有点大。简单说一句吧。首先宪法基本法律,保护公民生命权教育权。在家庭有义务送你去学校的受教育的权利。在家庭妇女儿童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受法律保护,家长打孩子也要改变方式了。学校有义务教育法免费义务教育,教师法约束老师不体罚学生校园内老师不准吸烟等等。
在家庭中,要尊老爱幼,做好自己能做到的事情,在社会上,要多学多问,做好知识,为自己打下良好的基础,等将来长大了,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学生的权利包括:(1)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2)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4)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5)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6)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权力,权为衡器,权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和共权(社会)。相互之间相互制衡,以正向运作。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扩展资料:
0~18岁都是儿童。根据维基百科,十八世纪的英国法官William Blackstone爵士提出父母对孩子应尽三个职责:抚养、保护、教育。也就是说,每一个孩子都有被抚养、被保护、受教育的权益。
发展到今天,致力于保护儿童权益的机构则把这些权益更加细化了,分为民事权益和刑事权益,但主旨依然是:儿童有权被无条件地抚养、保护、受(免费)教育、得到医治、参与娱乐、在适当的年龄有权为自己做决定和选择,以及不因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国籍、宗教、残障等等缘故而遭受任何歧视。
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儿童最最基本的权益是在身体、情感和精神方面得到保护,免于伤害。除了暴力、遗弃、侮辱、霸凌、叱责等等比较激烈的显性伤害之外,一些隐性伤害,比如冷遇、轻视、嘲讽、胁迫、要挟、对照、评比、淘汰性竞争,等等,也需要引起公众的关注。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父母不得实施的行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权力,权为衡器,权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和共权(社会)。相互之间相互制衡,以正向运作。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先分清楚权利和权力
这个问题有点大。简单说一句吧。首先宪法基本法律,保护公民生命权教育权。在家庭有义务送你去学校的受教育的权利。在家庭妇女儿童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受法律保护,家长打孩子也要改变方式了。学校有义务教育法免费义务教育,教师法约束老师不体罚学生校园内老师不准吸烟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