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他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网络上的侮辱与现实中的侮辱要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即如果侮辱情节较轻,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如果侮辱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侮辱罪的,可申请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微信用户有权在其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发表其评论,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内容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扩展资料: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损害名誉难免承担法律责任
日前,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进行判决,判决被告在其朋友圈登载致歉声明,对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原告黄钰与被告冯某雨都是年纪三十出头的青年妇女,多年前双方通过朋友介绍相互认识。2015年双方曾有过矛盾纠纷,被告冯某雨一直扬言寻机对原告黄钰打击报复。
2017年12月,在获知原告在县城摆夜摊后,被告即在其微信群里发信息,群聊中声称原告“睡她表弟多年,她表弟家里人骂死了”、“她妈就是去广东睡回来才生的那个黑憋(意指原告)”。还在朋友圈唆使男网友去强奸原告,并配发原告的个人照片。
当日晚上,得知被被告辱骂后,原告和家人与被告发生口角。次日,原告到被告店门要跟被告评理,一时冲动才动手打烂被告的广告牌等。事后,公安机关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母女愿意赔偿被告财物损失,但被告拒绝对在群里发微信骂话一事承担责任。
今年3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被告冯某雨到庭应诉时则辩称,原告诉称并不属实,被告没有发布原告提供的那些微信聊天记录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微信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诽谤、侮辱、贬低原告的信息,并配发原告的个人照片,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引发他人对原告声誉的猜测,致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侵害了严格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法院遂作出前述的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损害名誉难免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