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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开工作室对方提供客户流动资金及工作间和宣传工作我作为设计师应有多少股份分红是否该有基本底薪?...
和朋友开工作室 对方提供客户 流动资金 及 工作间和宣传工作 我作为设计师应有多少股份分红 是否该有基本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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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的含义
组建股份合作制程序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单位或劳动者以入股方
式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实行联合劳动,民主管理,采取按劳分配同按股分红相结
合的集体所有制法人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经济为基础,由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合成而形成的新型
经济组织,它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经济,也不是纯粹的股份经济,而是在企
业职工共同占有企业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同时确认职工个人拥有企业一定份额资
产的一种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职工兼有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
又是管理者,主人翁有了直接的具体内容,职工与企业的兴衰有了更为密切的联
系,从而增强了主人翁的意识和责任感。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具有的这种合作经济
与股份经济的双重特性,可以更好地发挥股份经济和合作经济的优点,克服两者
的不足。
我国城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性质属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它适合于城乡
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区街工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等。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
件中规定:“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的自愿互惠原则,接受国家计
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按劳
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
出:“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经济,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比较
我国的股份制起源于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主要区别是:1.联
合的性质不同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足于合作经济,核心是劳动的联合,以劳动者的联合劳动
力基础,实行资金联合,资金从属于劳动,职工人人入股参加共同劳动,既是生
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职工要承担包括企业破产倒闭后个人股金损失,
甚至失业在内的风险。股份制企业则是资金的联合,不以入股者的劳动联合为基
础,劳动从属于资金,入股者未必都参加本企业的共同劳动,股东未必都是本企
业的劳动者,本企业的劳动者也未必都是股东。股东所承担的风险远小于股份合
作制企业。
2.所有制实现形式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合作制原则,吸收股份制形式,
实行股份制的资金联合和合作制的劳动联合,以共同劳动力基础,遵循“自愿组
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
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从目前各地试点企业的股权结构状况看,股
份合作制企业最大的股东是企业和联社,因此,原企业依然存续,其独立法人资
格不变,原来的隶属关系不变,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企业继续贯彻执行
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包括有权享受国家给予集体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
股份制企业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原来企业不管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形式,
改组成股份制企业后,不再按所有制形式划分,一律统称股份制企业,其宏观管
理、股票发行和交易,以及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物资、审
计、统计、劳动工资和人事等管理办法,不再按原来规定执行,而按国家制定的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相关的配套文件执行,股份制企业成立后原企业即自行终
止,企业的法人资格也随之取消。
3.股权设置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设企业集体股、联社股、职工合作股等,
各种股份金额和比例没有严格的限制,鼓励职工个人积极认购股份,并规定认购
下限,多则不限,采取记名股权证形式,不发行股票。股份制企业一般设国家股、
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不设企业集体股,一些股份金额和比例受到严格限制,
社会募集型股份制企业还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4.入股者权力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不管入股者在股份总额中占多大份额,股
票并不决定参加者的地位和权力,不行使一股一票,而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
不允许少数人利用资金的力量操纵或控制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份制企业
行使一股一票的表决权,根据股票的多少决定股东的地位和权力,大股东股票多,
发言权就大。
5.领导体制不同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本质是合作制,职工集劳动者和所有
者于一身,按照合作制的原则一般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职代会是企业的
权力机构,也可以实行职代会与股东会两会合一的领导体制行使职代会的职权,
遵循职代会的议事规则,实行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并实行职代会、董事会领导
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股份制企业必须实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制,企业的最高
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实行一股一票的平等原则。
6.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的分配
原则。股份制企业则完全按股金多少分配。
股份合作制的立论基础
所有制多元化和多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
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
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
的模式。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
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具体形式。”建国以来,我们在经济建设方面所犯的
“左”的错误,归结到一点就是生产关系,主要又是所有制的具体形式超越了生
产力的实际情况,因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
村率先进行改革,短短几年就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实质
就是把我国解放以来的传统的公有制改为新型的公有制,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使广大劳动者真正成为生产资料各个层次的所有者。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革,
实质上是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土地所有制的改革不是私有化,而是将过去的三级
所有、队为基础改为家庭联产承包制,建立以土地公有、家庭承包,合作服务,
双层经营为特征的新型的农村公有制。我国农村经济改革所以获得这样巨大的成
功,正是因为抓住了所有制这个根本环节,否定了传统集体所有制中的不合理成
分,建立了新型的合作共有制。
马克思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
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
生产由于生产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
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
身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只是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原则,他没有经过社会主义实践,他没有、也
不可能为社会主义阶段提出实现这个原则的各种具体形式。这个问题只有在社会
主义实践中才能提出,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才能解决。当今,我们完全应该
而且有条件在总结几十年社会主义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共同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并
在实践中实行这种所有制,借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须的过渡点,不过
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私
有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特别是近代逐步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法人制度。
在其股份公司形式上,完全分离了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和社会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
使得社会化的法人而不是个人成为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这种股份公司制度,
提供了可以将不同所有者融为一体的所有制形式,实现了资本形成的社会化、资
本性质的社会化以及资本运用和评价的社会化。
在社会主义股份制基础上所构成的所有制,当然同资本主义股份制基础上的
所有制有着本质区别。但是其中很鲜明地体现了共同所有制的原则。它从某一个
角度来说是个人所有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这种共同所有制中,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即是“生产者的财产”,但
这种生产资料“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了”,而是联合起来不
可分割的共有制财产,即“社会财产”。这里的个人所有财产的联合正是社会主
义股份制之下的合作,这种合作既有劳动的联合,又有资金的联合,它与小生产
者的个人所有制有天壤之别。这种在社会主义股份制下的联合,
就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制。实行共同所有制真正体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
的直接结合。
共同所有制是股份合作制的理论基础。在这类企业里每个劳动者都有自己的
一份生产资料(即个人股份),大家都在企业中使用这些生产资料,每个劳动者
都从这一部分个人股份中得到相应的收入。正是因为每个劳动者有自己的一份生
产资料,并有一定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所以这种所有制就是个人所有制。但是这
里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小生产者的个人所有,在小生产者那里,每个人的生产资
料都是彼此独立的,互不联系的,每个人只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收入完全由个
人所得。在股份合作制里,每个人对自己的那一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有限度
的,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益都要受到集体的制约。在
集体中,每个劳动者的个人生产资料都是彼此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不可分割的,
谁也分不清哪一部分生产资料是属于谁的,每个劳动者既是在自己的生产资料上
进行劳动,同时也是在别人的、即在联合的生产资料上进行劳动;联合的生产资
料是各个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的合成体,实际上是共同占有;大家在联合中的劳动
是有分工、有步骤、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共同劳动、集体劳动、协调劳动、统
一劳动;每个劳动者的个人所得固然与自己的那份生产资料的多少有关,同自己
付出劳动的多少有关,同时还与整个集体劳动的成果密切相关,把个人利益、集
体利益紧密地融合为一体。因此,股份合作制既是共同所有制,又是社会主义公
有制。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一是每个劳动者都有自己的一份财产(生产资料)、
可以参与分红;二是每个人的收入都是劳动所得,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剥削;三是
各个劳动者生产资料有机联合,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四是企业的所有制是混
合所有制。我们主张的是共同富裕,就是靠劳动致富。股份合作制就是引导广大
人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好形式。既可避免“一平二调”
平均富裕的作法。又可以避免贫富悬殊、两级分化;既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
性,又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这就必然导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道路。
股份合作制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内部形式
我国有数以万计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它们大多数处于竞争性行业,规模小而
分散,在市场上缺乏应变力和竞争力,国家面对如此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很难实现
有效的管理。为此,国家鼓励企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出售、兼并、股份的合作
制、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推进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近两年
的县级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一些县市将中小型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折股卖给本企
业员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它的特点是产权转让基本上在本企业内部进行,
即产权交易的企业内部化。如山东省诸城市市委、市政府于1993年4 月作出决定,
以“先出售后改制、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形式,在市乡镇企业中全面推行股份
合作制改革。到1994年7 月,全市274 家乡镇以上工商、物资企业;有209 家改
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久,四川、陕西、广东、黑龙江、江苏等省的大部分县
市也分别采取了类似的做法。这种形式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切企业和员工的
积极性,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这对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吸纳社会闲散
资金,增加就业机会都具有积极作用。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随着国家
“抓大放小”产权
制度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实,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将十分活跃。
《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操作
技术与劳力的联合。
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经济形式的特点,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
作(员工入股)相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在劳动者(员工)按照协议,各
自以资金、实物、技术等入股,联合经营,提取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法人实体。
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经济形式的特点,它是劳动合作与资本
合作相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又不同于股份
制企业,它是劳动者按照协议,各自以资金、实物、技术等入股,联合经营,提
取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实体组织。这种企业组织
形式适用于我国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造。由于股份合作制自身的特点,它在改组
国有中小型企业中就有其独特的条件。
1.国有中小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条件(1 )改组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
的规定。也就是说,原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应征得企业资产所有
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并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申报的文件
符合要求,即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供的文件有:申请报告;实
施方案;企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企业财产验资报告(凡涉及
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部门出具资产确认书)。
(2 )必须进行企业的原有资产的评估确认。即: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
制时,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吸收企业出资者参加,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企业
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明确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并把结果提交股东
(职工)大会审定,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3 )发起人、出资人和出资额符合规定。按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起
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充当发起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股权设置上分为:职
工个人股(仅指本企业职工个人)、职工集体股和法人股,法人股一般为优先股。
对职工个人的投资,企业应规定每个职工认购的最高限和最低限。
(4 )国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没有具体的贤金额度限制。
(5 )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企业章程。按规定改组后的国有企业应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必
须载明以下事项: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企业的设立方式、
股金来源,以及股权设置;企业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
;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办法;股东(职工)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会的组成、
职权和议事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劳动管理、工资福利、
社会保险等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6 )有企业自己的名称及组织管理机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有自己唯一
的名称且依法进行登记。同时应建立类似于公司的治理机构,即股东大会、
理事会、经理、监事会,它们按照企业章程各负其责。
2.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其组织管
理形式主要表现为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实行合一的制度,股东(职工)大会、理
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1 )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拥有以下权力:审议、
批准理事和监事会的报告;批准企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对企
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
及支付办法:对企业的成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修改企业
章程。
(2 )理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常设机构,负责股东(职工)大会闭会期
间的工作,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
股东(职工)大会的决议;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审议企业的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制订企业增减注册
资本方案;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任免包括经理、会计主管人员在
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支付办法;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3 )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其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实施股东(职工)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提出企
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提
出企业规章制度草案;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方案;任免副经
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企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同时,经理要定期向理事会和股东(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
监督。
(4 )监事会也直接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对理事会及其成员以及企业
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责,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其职权由股东(职工)大会行使。
其有关职责可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的专门职能人员负责,股份合作制企
业实行民主管理,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表
决企业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程序
按照轻工部、农业部的规定,在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时一般过程为:制定股
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申报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各项登记手续。企业章程的主
要内容包括: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则、宗旨、方针、股份的设置和形成。责
任权限,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企业盈利的分配比例和分配形式、亏损或破产的处
置原则及程序等。股份合作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体改委批准。
依法办理工商、税务和企业法人登记。
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应把握三个环节,即:确定股权,公平分配,民主管理。
1.合理确定股权,设置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并以此
界定相应的股权和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在股份设置上不要生搬硬套外国的国有
大中型企业的模式,而要从实际出发,创造出适应现实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新形式。
目前一般设置四种股份:a.公股:它包括国家股和集体股。
国家股:是由国家以货币、实物等作为国有资产直接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资
产。或按国家政策减免税收等形成的资产。
集体股:是指集体对企业的全部投入(资金实物、劳务等)及其使资产增值
的一部分。集体股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又分联社股和职工集体股。联社股是由联社
投资及其增值所形成资产。职工集体股是由企业职工历年劳动积累所形成的资产
构成的股份,其股份为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
b.企业股:指企业承包后自身积累的资产和现有集体企业在划分财产权属时,
集体留给企业的部分资产。股权归企业,一般不产生股东。
c.职工个人股:指企业职工个人投资的股份和劳动积累股。也包括企业外的
个人股。劳动积累股是指企业按照职工的本企业工龄、岗位职责、工资、贡献等
因素,将企业职工劳动积累的一部分划到职工名下的股份。股权归企业所有。职
工可享受分红,但不能转让和继承。职工离开企业,此股自动消失,收归企业。
职工个人投资的股份又称风险集资股,这种股份参加分红,还可以转让和继承,
但一般情况不退股。
d.法人股(或称社团法人股):指企业以外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大专
院校、科研单位等向企业投入的资金、物资、设备、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所形成
的资产股份。股权归入股者所有。
确定股份组建新企业或参与老企业技术改造,可按参股各方所投资产的价值
确定股份:对技术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要科学合理地进行
评估,一般可以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为核资标准;对老企业折股时,一定要进行资
产评估。
对不同股份可以有不同的处理办法。集体股、企业股和职工股可实行盈亏共
负,风险共担。社会股可以生死与共,共担风险;也可以保息分红,负盈不负亏
;还可以还本留股,企业盈利后先归还投资方股本金,一定时间内保留按股分红。
这样可以提高社团和群众投资的安全感,稳定感,增强对外来资金的吸引力。
2.合理处理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企业在完成国家税收后,必须留足积累,减免
税款全部用于发展生产,不得作为盈利用于分配。要及时、足额向主管部门交纳
管理费。积累与分配的比例关系要按轻工部和农业部的规定执行,既保证企业发
展有后劲,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加强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是最高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法人代表,
行使企业经营权。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为此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民主
管理和监督。
组建股份合作制程序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单位或劳动者以入股方
式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实行联合劳动,民主管理,采取按劳分配同按股分红相结
合的集体所有制法人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经济为基础,由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合成而形成的新型
经济组织,它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经济,也不是纯粹的股份经济,而是在企
业职工共同占有企业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同时确认职工个人拥有企业一定份额资
产的一种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职工兼有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
又是管理者,主人翁有了直接的具体内容,职工与企业的兴衰有了更为密切的联
系,从而增强了主人翁的意识和责任感。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具有的这种合作经济
与股份经济的双重特性,可以更好地发挥股份经济和合作经济的优点,克服两者
的不足。
我国城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性质属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它适合于城乡
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区街工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等。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
件中规定:“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的自愿互惠原则,接受国家计
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按劳
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
出:“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经济,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比较
我国的股份制起源于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主要区别是:1.联
合的性质不同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足于合作经济,核心是劳动的联合,以劳动者的联合劳动
力基础,实行资金联合,资金从属于劳动,职工人人入股参加共同劳动,既是生
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职工要承担包括企业破产倒闭后个人股金损失,
甚至失业在内的风险。股份制企业则是资金的联合,不以入股者的劳动联合为基
础,劳动从属于资金,入股者未必都参加本企业的共同劳动,股东未必都是本企
业的劳动者,本企业的劳动者也未必都是股东。股东所承担的风险远小于股份合
作制企业。
2.所有制实现形式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合作制原则,吸收股份制形式,
实行股份制的资金联合和合作制的劳动联合,以共同劳动力基础,遵循“自愿组
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
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从目前各地试点企业的股权结构状况看,股
份合作制企业最大的股东是企业和联社,因此,原企业依然存续,其独立法人资
格不变,原来的隶属关系不变,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企业继续贯彻执行
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包括有权享受国家给予集体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
股份制企业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原来企业不管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形式,
改组成股份制企业后,不再按所有制形式划分,一律统称股份制企业,其宏观管
理、股票发行和交易,以及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物资、审
计、统计、劳动工资和人事等管理办法,不再按原来规定执行,而按国家制定的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相关的配套文件执行,股份制企业成立后原企业即自行终
止,企业的法人资格也随之取消。
3.股权设置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设企业集体股、联社股、职工合作股等,
各种股份金额和比例没有严格的限制,鼓励职工个人积极认购股份,并规定认购
下限,多则不限,采取记名股权证形式,不发行股票。股份制企业一般设国家股、
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不设企业集体股,一些股份金额和比例受到严格限制,
社会募集型股份制企业还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4.入股者权力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不管入股者在股份总额中占多大份额,股
票并不决定参加者的地位和权力,不行使一股一票,而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
不允许少数人利用资金的力量操纵或控制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份制企业
行使一股一票的表决权,根据股票的多少决定股东的地位和权力,大股东股票多,
发言权就大。
5.领导体制不同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本质是合作制,职工集劳动者和所有
者于一身,按照合作制的原则一般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职代会是企业的
权力机构,也可以实行职代会与股东会两会合一的领导体制行使职代会的职权,
遵循职代会的议事规则,实行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并实行职代会、董事会领导
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股份制企业必须实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制,企业的最高
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实行一股一票的平等原则。
6.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的分配
原则。股份制企业则完全按股金多少分配。
股份合作制的立论基础
所有制多元化和多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
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
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
的模式。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
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具体形式。”建国以来,我们在经济建设方面所犯的
“左”的错误,归结到一点就是生产关系,主要又是所有制的具体形式超越了生
产力的实际情况,因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
村率先进行改革,短短几年就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实质
就是把我国解放以来的传统的公有制改为新型的公有制,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使广大劳动者真正成为生产资料各个层次的所有者。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革,
实质上是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土地所有制的改革不是私有化,而是将过去的三级
所有、队为基础改为家庭联产承包制,建立以土地公有、家庭承包,合作服务,
双层经营为特征的新型的农村公有制。我国农村经济改革所以获得这样巨大的成
功,正是因为抓住了所有制这个根本环节,否定了传统集体所有制中的不合理成
分,建立了新型的合作共有制。
马克思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
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
生产由于生产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
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
身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只是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原则,他没有经过社会主义实践,他没有、也
不可能为社会主义阶段提出实现这个原则的各种具体形式。这个问题只有在社会
主义实践中才能提出,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才能解决。当今,我们完全应该
而且有条件在总结几十年社会主义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共同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并
在实践中实行这种所有制,借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须的过渡点,不过
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私
有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特别是近代逐步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法人制度。
在其股份公司形式上,完全分离了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和社会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
使得社会化的法人而不是个人成为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这种股份公司制度,
提供了可以将不同所有者融为一体的所有制形式,实现了资本形成的社会化、资
本性质的社会化以及资本运用和评价的社会化。
在社会主义股份制基础上所构成的所有制,当然同资本主义股份制基础上的
所有制有着本质区别。但是其中很鲜明地体现了共同所有制的原则。它从某一个
角度来说是个人所有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这种共同所有制中,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即是“生产者的财产”,但
这种生产资料“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了”,而是联合起来不
可分割的共有制财产,即“社会财产”。这里的个人所有财产的联合正是社会主
义股份制之下的合作,这种合作既有劳动的联合,又有资金的联合,它与小生产
者的个人所有制有天壤之别。这种在社会主义股份制下的联合,
就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制。实行共同所有制真正体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
的直接结合。
共同所有制是股份合作制的理论基础。在这类企业里每个劳动者都有自己的
一份生产资料(即个人股份),大家都在企业中使用这些生产资料,每个劳动者
都从这一部分个人股份中得到相应的收入。正是因为每个劳动者有自己的一份生
产资料,并有一定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所以这种所有制就是个人所有制。但是这
里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小生产者的个人所有,在小生产者那里,每个人的生产资
料都是彼此独立的,互不联系的,每个人只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收入完全由个
人所得。在股份合作制里,每个人对自己的那一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有限度
的,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益都要受到集体的制约。在
集体中,每个劳动者的个人生产资料都是彼此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不可分割的,
谁也分不清哪一部分生产资料是属于谁的,每个劳动者既是在自己的生产资料上
进行劳动,同时也是在别人的、即在联合的生产资料上进行劳动;联合的生产资
料是各个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的合成体,实际上是共同占有;大家在联合中的劳动
是有分工、有步骤、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共同劳动、集体劳动、协调劳动、统
一劳动;每个劳动者的个人所得固然与自己的那份生产资料的多少有关,同自己
付出劳动的多少有关,同时还与整个集体劳动的成果密切相关,把个人利益、集
体利益紧密地融合为一体。因此,股份合作制既是共同所有制,又是社会主义公
有制。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一是每个劳动者都有自己的一份财产(生产资料)、
可以参与分红;二是每个人的收入都是劳动所得,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剥削;三是
各个劳动者生产资料有机联合,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四是企业的所有制是混
合所有制。我们主张的是共同富裕,就是靠劳动致富。股份合作制就是引导广大
人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好形式。既可避免“一平二调”
平均富裕的作法。又可以避免贫富悬殊、两级分化;既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
性,又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这就必然导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道路。
股份合作制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内部形式
我国有数以万计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它们大多数处于竞争性行业,规模小而
分散,在市场上缺乏应变力和竞争力,国家面对如此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很难实现
有效的管理。为此,国家鼓励企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出售、兼并、股份的合作
制、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推进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近两年
的县级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一些县市将中小型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折股卖给本企
业员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它的特点是产权转让基本上在本企业内部进行,
即产权交易的企业内部化。如山东省诸城市市委、市政府于1993年4 月作出决定,
以“先出售后改制、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形式,在市乡镇企业中全面推行股份
合作制改革。到1994年7 月,全市274 家乡镇以上工商、物资企业;有209 家改
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久,四川、陕西、广东、黑龙江、江苏等省的大部分县
市也分别采取了类似的做法。这种形式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切企业和员工的
积极性,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这对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吸纳社会闲散
资金,增加就业机会都具有积极作用。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随着国家
“抓大放小”产权
制度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实,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将十分活跃。
《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操作
技术与劳力的联合。
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经济形式的特点,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
作(员工入股)相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在劳动者(员工)按照协议,各
自以资金、实物、技术等入股,联合经营,提取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法人实体。
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经济形式的特点,它是劳动合作与资本
合作相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又不同于股份
制企业,它是劳动者按照协议,各自以资金、实物、技术等入股,联合经营,提
取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实体组织。这种企业组织
形式适用于我国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造。由于股份合作制自身的特点,它在改组
国有中小型企业中就有其独特的条件。
1.国有中小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条件(1 )改组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
的规定。也就是说,原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应征得企业资产所有
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并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申报的文件
符合要求,即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供的文件有:申请报告;实
施方案;企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企业财产验资报告(凡涉及
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部门出具资产确认书)。
(2 )必须进行企业的原有资产的评估确认。即: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
制时,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吸收企业出资者参加,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企业
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明确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并把结果提交股东
(职工)大会审定,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3 )发起人、出资人和出资额符合规定。按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起
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充当发起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股权设置上分为:职
工个人股(仅指本企业职工个人)、职工集体股和法人股,法人股一般为优先股。
对职工个人的投资,企业应规定每个职工认购的最高限和最低限。
(4 )国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没有具体的贤金额度限制。
(5 )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企业章程。按规定改组后的国有企业应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必
须载明以下事项: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企业的设立方式、
股金来源,以及股权设置;企业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
;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办法;股东(职工)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会的组成、
职权和议事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劳动管理、工资福利、
社会保险等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6 )有企业自己的名称及组织管理机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有自己唯一
的名称且依法进行登记。同时应建立类似于公司的治理机构,即股东大会、
理事会、经理、监事会,它们按照企业章程各负其责。
2.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其组织管
理形式主要表现为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实行合一的制度,股东(职工)大会、理
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1 )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拥有以下权力:审议、
批准理事和监事会的报告;批准企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对企
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
及支付办法:对企业的成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修改企业
章程。
(2 )理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常设机构,负责股东(职工)大会闭会期
间的工作,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
股东(职工)大会的决议;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审议企业的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制订企业增减注册
资本方案;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任免包括经理、会计主管人员在
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支付办法;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3 )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其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实施股东(职工)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提出企
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提
出企业规章制度草案;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方案;任免副经
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企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同时,经理要定期向理事会和股东(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
监督。
(4 )监事会也直接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对理事会及其成员以及企业
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责,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其职权由股东(职工)大会行使。
其有关职责可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的专门职能人员负责,股份合作制企
业实行民主管理,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表
决企业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程序
按照轻工部、农业部的规定,在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时一般过程为:制定股
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申报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各项登记手续。企业章程的主
要内容包括: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则、宗旨、方针、股份的设置和形成。责
任权限,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企业盈利的分配比例和分配形式、亏损或破产的处
置原则及程序等。股份合作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体改委批准。
依法办理工商、税务和企业法人登记。
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应把握三个环节,即:确定股权,公平分配,民主管理。
1.合理确定股权,设置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并以此
界定相应的股权和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在股份设置上不要生搬硬套外国的国有
大中型企业的模式,而要从实际出发,创造出适应现实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新形式。
目前一般设置四种股份:a.公股:它包括国家股和集体股。
国家股:是由国家以货币、实物等作为国有资产直接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资
产。或按国家政策减免税收等形成的资产。
集体股:是指集体对企业的全部投入(资金实物、劳务等)及其使资产增值
的一部分。集体股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又分联社股和职工集体股。联社股是由联社
投资及其增值所形成资产。职工集体股是由企业职工历年劳动积累所形成的资产
构成的股份,其股份为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
b.企业股:指企业承包后自身积累的资产和现有集体企业在划分财产权属时,
集体留给企业的部分资产。股权归企业,一般不产生股东。
c.职工个人股:指企业职工个人投资的股份和劳动积累股。也包括企业外的
个人股。劳动积累股是指企业按照职工的本企业工龄、岗位职责、工资、贡献等
因素,将企业职工劳动积累的一部分划到职工名下的股份。股权归企业所有。职
工可享受分红,但不能转让和继承。职工离开企业,此股自动消失,收归企业。
职工个人投资的股份又称风险集资股,这种股份参加分红,还可以转让和继承,
但一般情况不退股。
d.法人股(或称社团法人股):指企业以外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大专
院校、科研单位等向企业投入的资金、物资、设备、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所形成
的资产股份。股权归入股者所有。
确定股份组建新企业或参与老企业技术改造,可按参股各方所投资产的价值
确定股份:对技术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要科学合理地进行
评估,一般可以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为核资标准;对老企业折股时,一定要进行资
产评估。
对不同股份可以有不同的处理办法。集体股、企业股和职工股可实行盈亏共
负,风险共担。社会股可以生死与共,共担风险;也可以保息分红,负盈不负亏
;还可以还本留股,企业盈利后先归还投资方股本金,一定时间内保留按股分红。
这样可以提高社团和群众投资的安全感,稳定感,增强对外来资金的吸引力。
2.合理处理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企业在完成国家税收后,必须留足积累,减免
税款全部用于发展生产,不得作为盈利用于分配。要及时、足额向主管部门交纳
管理费。积累与分配的比例关系要按轻工部和农业部的规定执行,既保证企业发
展有后劲,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加强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是最高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法人代表,
行使企业经营权。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为此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民主
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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