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行为主体是国家。
对外国家行为的主体为整体意义的国家,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实施。对外国家行为的对象为另一方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所涉及的都直接是国际关系事项。由于对外国家行为的国际性和重大性,其行为依据都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以国家宪法、某些专项法律以及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为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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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为原则所涉行为的主体为主权国家,也即主权者。在适用国家行为原则的案件中,当事人抗辩的理由是外国国家的行为,或者其财产所有权来自于外国国家对某种财产的没收,或者其不作为是来自于外国主权者的政令或法律,等等。在私人诉讼中,原告未提出外国国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法院也不能适用国家行为原则。
在“科克帕特里刻案”中,原告指责被告通过贿赂尼日利亚政府官员的方法获得了一项政府建筑合同。法院认为对该案不能适用国家行为原则,理由是原告指控的只是被告的贿赂行为,而未提出尼日利亚政府授予被告该项合同的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换言之,法院之所以不能审查在外国发生的行为,仅仅是由于这种行为的主体是主权者。
国家行为原则所针对的国家行为必须在行为国领土内作出。对这种行为给予司法审查的豁免,就是对国家属地管辖权的承认。根据属地管辖权,一国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都具有最高管辖权,这种管辖权除受对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规则的约束外,不能受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家在其领土内为国家行为应是行使其属地管辖权的必要,而国家在自己领土内所作行为不能受外国法院的司法审查,正是这种不可干涉性的具体体现。因此,国家行为原则是尊重外国属地管辖的必要原则之一。
根据国家或政府承认的国际法规则,既存国家应当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国家行为的效力。当一个既存国家承认了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以后,就负有承认被承认者国家行为的国际法义务,即使这种国家行为是在被承认以前作出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行为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行为
国际行为主体,主要看国际社会的成员构成。
目前国际社会的构成成员,主要有主权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
因此,国际行为主体主要有主权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
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国际法主体的一般条件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独立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作为国际法主体首先必须能够完全自主地平等参与国际关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能力、履行条约的能力、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的能力等。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至今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和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也被称为原始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当代国际法是以规范国家关系作为主要对象的。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二战”以后,国际组织大量的出现和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的。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只能在此限度之内。
3.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是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并且,随着全球非殖民化的基本完成,现在这样的实体已为数极少。
4.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这是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典型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现在大多数学者持后两种观点。认为个人已经是国际法主体的根据主要在于:在现代国际法中,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或责任。比如,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国际法对从事国际罪行个人责任的直接追究、个人在某些国际司法机构有出诉权及有些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的直接规定。但是,依靠这些证明个人为国际法主体的观点是不能完全成立的。首先,国际法确定的外交代表或国家元首的特权与豁免实质上是赋予国家的,上述个人是代表其国家享有这种权利。其次,在国际罪行的惩处方面,国际法规定的是国家间承担合作和惩处犯罪的义务和权利,在这层关系上,个人不能是与国家并列的主体。最后,个人在国际机构的出诉权,目前还仅存在于个别区域内并针对特定事项,不具有普遍的意义;而国际人权公约虽然有对个人权利的规定,但实质仍是国家承担保障和促进的义务,个人的权利一般是通过国家的国内法才能享有的。此时,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仍然是国家而不是个人。综上所述,国际社会的普遍情况而言,个人尚不是国际法主体。
5.当代国际社会的活动日趋紧密和复杂,而在国际社会行为者也日趋多样性和多层次。除了上述传统的国际法主体作为行为者以外,还有非政府国际组织和个人等行为者。这些行为者或多或少联系到国际法规则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在某些领域或方面,被认为是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同时,在一些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和国际司法机构制度的领域中,个人被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情况在不断发展中。有学者趋向于把国际法主体进一步作出划分,除了国家这类完整的主体外,还有某些领域和范围的特别主体。这仍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