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家长往往成了主要负责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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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只要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并没有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扩展资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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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外面发生的交通事故,家长作为监护人,当然是有责任的,而学校只负责学生在校内的安全,如果说是在放假期间,或者是在上学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学生应该自己负责,当然,学生家长可以向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车主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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