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商业保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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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应视同职工的工资收入,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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