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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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及比例一缴费基数上述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后,当年度原则上继续使用其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机关社保办”)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待下一年度再按上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确认核定;确需改变缴费基数的,可按其上年度的实际收入予以核定;对新招职工可按其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做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二缴费比例⒈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⒉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⒊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⒋工伤保险根据单位从业的行业,在0.5%-1.2%之间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费。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9%,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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