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论和二元论的区别是什么?
一元论和二元论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在关于表示错误的处理上,依二元论,表示错误当然可撤销;而依一元论,若相对人未参与错误的形成,表意人原则上不得主张撤销。
第二,在动机错误中,依二元论,存在相对人未参与错误的形成但表意人仍得撤销的情形,例如遗嘱错误。
第三,在动机错误中,依二元论,存在相对人即便参与了错误的形成,但表意人仍不得撤销的情形。例如表意人误以为自己的猫走丢了,从相对人处买了一只新猫之后发现猫已经回来了。即便在猫走丢这件事上双方有共同的错误认识,但是不构成足以转嫁错误风险的合同基础,所以表意人也不得撤销。
上述所讨论的税的错误都是动机错误的问题,其中第三种情形(相对人即便参与了错误的形成,但表意人仍不得撤销的情形)居多。如引言的案例1的判决所示,即便双方当事人对于交易征税与否、税率多寡、有无税收优惠等信息陷入共同错误,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方也不得轻易主张撤销。
作为非纳税人的一方,即便在包税条款中作出了承担税费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未必最终担负一切风险。这一点从一元论的角度不易说明。税制上对于谁应当承担税负的基本预设,影响了有关税费的错误风险的分配,加大了纳税人一方将税费的错误风险转嫁给非纳税人一方的难度。
这是在我国的先行研究中从未出现过的一种新型考量因素,在理论上需要更有包容力的法律构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