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任何一个国家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都避免不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食品也是如此。比如前几年欧洲的厂家用死马肉冒充牛肉罐头。但发达国家此类现象普遍很少,而中国处于迅猛发展的阶段,属于“重灾区”。
中国人多、市场大,虽然法律日渐完善,一时半会儿也不可能杜绝这种令人头痛的现象。食品安全问题早几年最严重,在国家严厉管控以后,已经明显好转。可恨的“纸箱包子”、“粪泡臭豆腐”之类基本绝迹。
中华文明一枝独秀,其实中国早在周代就提倡食品安全了。周代是这么规定的:“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yù)于市。”“鬻”就是售卖,“五谷不时”这里可以理解为过期发霉的粮食,或者没长熟的谷物。就是说,变质粮食和没长熟的瓜果之类,是不允许放到市场出售的。不过周代以教化为主,刑罚较少,奸商自然是很少的。
到了汉代,天下总体太平,民间经商日益增多。高祖刘邦去世的第二年,吕后当政时,在朝臣的推动下,西汉颁布了一部法典《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有一个条文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
“脯”在古代主要指肉干。这段条文是说,各种食物和肉类,如果变质有毒性,发生了致人生病或者死亡的情况,要立即烧掉,不准再留存或者售卖。官方售卖的食品有问题,也要立即销毁。如果应当焚烧而没有执行,主管官吏也将被视为同犯,一律按贼人论处。不过话说回来,只要不是谋逆、朝廷要犯,很多情形在西汉是可以花钱赎罪的。没钱交就只得乖乖服刑。
相比而言,唐朝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刑罚最严厉。《唐律疏议》是亚洲最早的法典之一,条文包罗甚广,有三十卷之多,颁布于唐高宗李治年间。关于食品安全的条文在第十八卷,原文如下: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简单解释一下。大体跟汉朝规定一样,不过明确了刑罚。肉类如果变质有毒,余下的必须立即焚毁,违者重打九十棍;如果故意让别人吃或者售卖,致人生病的,判一年徒刑;致人死命的,处以绞刑,留个全尸不错了。有人误食而死,事主也要按过失杀人论处。但是“毒食”焚毁之前有人偷吃而致死的,事主就无罪了。虽然严厉,司法部门考虑还是比较周全的。
唐律疏议
现代社会越来越“人性化”,违法成本太低,不法商贩很猖獗。不过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相信以后会更加严厉了,毕竟关系到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