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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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朝阳区的 工伤鉴定 中心 可到北京朝阳区的劳动鉴定中心有相关办理业务。 具体办理如下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 工伤保险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 工伤事故 或确诊为 职业病 ,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工伤认定 。认定为 工伤 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 伤残等级 ,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 营业执照 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工伤事故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 (一)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故,自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计算;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首次治疗或诊断之日起计算; (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四)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 交通事故 ”、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 交通肇事 者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五)职工在医院抢救超过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第八条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四)工伤职工的 身份证 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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