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对于矿床压覆类纠纷案件,矿业权人有权获得补偿,既有参照137号文仅认定直接投资损失的案例,也有不适用137号文而支持矿业权人除直接损失之外的其他间接损失的案例。在确定损失范围时,应当综合考量矿床压覆的范围、给矿业权人造成的影响大小、矿业权的价值等因素,本着公平、平等原则,兼顾双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管理范围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矿产被压覆了,如何补偿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那具体补偿包括哪些呢?补偿标准是什么?
第一,矿业权人被压覆的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有交纳的款项是应当补的。
第二,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成的各种设施,搬迁所需要的花费等等。这些也都应当赔付,也就是前期投入的所有的这些钱也都应当赔付。然后,具体补偿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已经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价款,已经支付的压覆范围内的地质勘探投入,以及原始的各种投入。
第三,压覆范围内生产勘探投入,生产勘探投入。这个包括很多项啊,大家根据实际情况罗列。
第四,压覆范围内的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比较多了,包括办理证件所需要的费用,受压覆无法开采的已建成的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费用、矿山开采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压覆开拓工程以及采掘工程费用,整个矿山支付的成本,这都是一些直接投入,每个企业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