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到1952年的土地改革与土地什么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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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不是封建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 2、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3、人民政权更加巩固,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4、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法律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一条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第二条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
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中共中央注: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在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时,应按照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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