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必须通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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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立案后,是要通知受害人的,告知他的受理已经成功,而且正在有效的实施相关的操作。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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