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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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普及应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国家事业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民技术人员,以及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以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组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第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八十。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培训和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三)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对选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制订技术规程,执行技术标准,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技术鉴定;
  (六)提供技术、信息和与之相关的物资服务;
  (七)组织、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八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农业劳动者宣传、示范和推广农业先进技术;
  (二)管理、指导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的科技推广工作;
  (三)对村、组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四)开展农业综合技术和与之相关的物资服务;
  (五)传播农业科技和经济信息。第九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应当从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出发,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进行农业技术开发和宣传培训,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第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列入教育规划、计划,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兴办农村职业中学,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劳动者。
  普通中等农业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年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民技术人员和农村青年中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第十一条 农、林、牧、渔良种场应当利用技术优势,搞好良种繁育,为农业劳动者提供良种服务。第十二条 群众性科技组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协助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专业技术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培训农民技术人员,逐步使其达到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以受聘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提出技术建议;
  (二)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和学术讨论;
  (三)检举、抵制违法推广行为和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四)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入;
  (五)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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