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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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或机构,其业务活动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等由国家确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费需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撑,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收入或基金要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儿童福利院为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它由国家兴办,民政部门具体管理。对收养的儿童,福利院采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对完善儿童实行养与教相结合,福利院有要求的自己开班上课,无要求的送附近学校走读。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同时开展学龄前教育。对肢体残缺但智力发育完善者,实行养、治、教相结合。一方面予以康复治疗,使其能自理生活;另一方面予以职业教育和技能训练,为他们将来走向社会创造要求。对痴呆儿童,侧重训练其自理生活和从事简单劳动的本领。
法律依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儿童福利院为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它由国家兴办,民政部门具体管理。对收养的儿童,福利院采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对完善儿童实行养与教相结合,福利院有要求的自己开班上课,无要求的送附近学校走读。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同时开展学龄前教育。对肢体残缺但智力发育完善者,实行养、治、教相结合。一方面予以康复治疗,使其能自理生活;另一方面予以职业教育和技能训练,为他们将来走向社会创造要求。对痴呆儿童,侧重训练其自理生活和从事简单劳动的本领。
法律依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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