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1⽉1⽇起实施。全⽂如下: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中烟尘、⼆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允许排放浓度和烟⽓⿊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途的燃煤、燃油和燃⽓锅炉排放⼤⽓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蔗渣、锯末、稻壳、树⽪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污染物最⾼允许排放浓度执⾏。
2引⽤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通过在本标准中引⽤⽽构成本标准的条⽂。
GB3095-1996环境空⽓质量标准
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法
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测定与⽓态污染物采样⽅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在温度为273K,压⼒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烟⽓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出⼝处或进⼊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然通风锅炉
⾃然通风是利⽤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的压⼒差,将空⽓吸⼊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的⼀种通风⽅式。采⽤⾃然通风⽅式,不⽤⿎、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基灰分”,⽤“Aar”表⽰。
3.6过量空⽓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消耗量与理论空⽓需要量之⽐值,⽤“α”表⽰。
4技术内容
4.1适⽤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类区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控制区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控制区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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