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学生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法律分析: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经由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经由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为之惩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1807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广州萤火虫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长春极地风情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南京彩虹之旅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