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李春龙
2022-01-17 ·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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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4、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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