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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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0级伤残上海市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月。
法律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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