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找哪里调解
家庭纠纷按照正常的处理方式,由村里或者是社区德高望重的长辈主持调解,或者是村委会、居委会主持调解,也可以由法院在诉讼阶段进行调解,法院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可以超过诉讼请求,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一般情形下,另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一方要求法院根据调解书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准许,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五)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