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什么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
法律分析: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句话是正确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虽好,但仅靠深圳市“单兵突进”作用毕竟有限。比如,如何让职务升迁了的干部、或者已经离开本地到外地工作的干部“终身负责”,显然需要更高层面的制度设计。就此而言,尽快在全国推广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出台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显得重要而紧迫。人们期待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能有效遏制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短期行为。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