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大写金额书写规范
1、汉字大写数字金额为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该标明“人民币”字样并且要与数字紧接着填写,以防被人为篡改。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到“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当写“整”(或“正”)字。若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而且“分”后面也不写“整”(或“正”)字。如45215.86,会计大写金额:肆万伍仟贰佰壹拾伍元捌角陆分。
4、金额栏中,应该填写阿拉伯数字。并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防止被篡改数额。
5、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如人民币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货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在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如人民币“元”)。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在元位小数点后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6、书写数字时,应使每位数字(7、9除外)紧靠底线且不要满格。除4、5以外的各单数字,均应一笔写成,不能人为地增加数字的数划。
“O”字书写时,紧贴底线,圆要闭合,不宜过小,否则易改为“9”字;几个“0”连写时不要连笔写。
“1”书写时,要斜直,不能比其他数字短,且要合乎斜度要求,否则易改成“4”、“6”、“7”、“9”等。
“2”书写时,不能写“Z”,落笔应紧贴底线,收笔时笔锋上绕,否则易被改成“3”字。
“3”书写时,拐弯处光滑流畅,起笔处至拐弯处。距离稍长,不宜过短,否则易被改成“5”,“8”。
“4”字书写时,“人”角要死折。
“5”字书写时,横、钩必须明显,不可拖泥带水,否则易被改成或混淆成“8”字。
“6”字书写时,起笔处在上半格的1/4处,下圆要明显,否则易被改成“8”字。
“7”字书写时,横书写要平直(即稍长),落笔可下伸到底线外,竖稍斜,拐弯处不能圆滑,否则易与“1”、“9”相淆。
“8”起笔于右上角,结束于右上角,写“8”时,上边要稍小,下边稍大,可以斜“S”起笔也可直笔起笔,终笔与起笔交接处应成菱角,并一定要封口:以防止将“3”改为“8”。
“9”字书写时,上部的小圆要闭合,不留间隙,且一竖稍长,出下底线,否则易与“4”字混淆。
7、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8、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