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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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如下:
(1994年12月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第七条、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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