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的基本原则
幼儿园教育的原则包括两部分,教育的一般原则、幼儿园教育的特殊原则。
一、教育的一般原则
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原则
尊重儿童人格尊严。教师要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来对待,尊重他的思想感情、兴趣、爱好、要求和愿望等。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儿童毕竟是稚嫩、弱小的个体,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还必须通过成人的教育和保护才能实现。教师不仅是儿童的“教育者”,也应当是儿童权益的实际维护者。
发展适宜性原则:学前教育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都是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促进每一个儿童在现有的水平基础上获得充分的最大限度的发展。
遵循发展适宜性原则包含几层含义∶教育设计、组织、实施既符合儿童的现实需要,又利于其长远发展;既适合儿童的现有水平,又有一点的挑战性;必须促进儿童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为每个儿童着想,关注个体差异。
目标性原则:把握目标的方向性和指导性;注重教育目标实施过程的动态管理。主体性原则:准确把握儿童发展的特点和现状。在活动之前还要善于激发学前儿童的学习兴趣和动机。
科学性、思想性原则:教育内容应是健康、科学的。教育要从实际出发,对儿童健康发展有利。教育设计和实施要科学、正确。充分发掘教育资源,坚持开放办学的原则:与家长合作共育。开门办学,与社区合作。学前教育机构、家庭、社区一致的教育。整合性原则:活动目标的整合。活动内容的整合。教育资源的整合。活动形式和活动过程的整合。
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原则: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原则指的是教师在制订教育计划,设计教育活动时,应当注意∶儿童的发展是整体的发展而不是片面的发展教育必须促进儿童体、智、德、美诸方面的全面发展,不能偏废任何一个方面。
儿童的发展应是协调的发展协调发展包括几个方面∶儿童身体的各个器官、各系统机能的协调发展;儿童各种心理机能,包括认知、情感、性格、社会性、语言等协调发展;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协调发展;儿童个体需要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协调发展。儿童的发展是有个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