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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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事法制内在的要求。这一原则,既是在制定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在执行刑法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对每一种犯罪的量刑,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对于犯罪性质、情节比较轻的,规定的刑罚也比较轻。就每一种犯罪来说,也有轻重的区别,同一种犯罪,有的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有的情节较轻,后果较轻,因此,对同一种犯罪,刑法也针对不同的情节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
在刑法的执行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官在确定一种犯罪行为后,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并考虑有无各种法定的量刑情节,依法选择相应的量刑幅度,在量刑幅度内决定适用的刑罚。属于较重的量刑幅度,就不能在较轻的量刑幅度内选择刑罚,属于较轻的量刑幅度,也不能在较重的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
犯罪具有从轻、从重或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的,依法从轻、从重处罚或者减轻、免除处罚,不具有从轻、从重或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的,不能从轻、从重处罚或者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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