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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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 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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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这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持任何一家银行的支票均可在境内所有地区办理支付。
1、普通支票的运用范围普通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单位、个人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可以使用支票。
2、定额支票的运用范围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向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票据。
定额支票的面额和结算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需要确定。定额支票自银行签发后生效。
定额支票不记名、挂失。收购单位在结算农副产品价款时,是付现金还是使用定额支票,由农户自由选择。
收购单位和农户在接受定额支票时,应审查签发银行的印章和签发日期是否齐全。
农户可凭定额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储蓄;在结算期内可用于交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向当地商业、供销部门一次购买商品。超过结算期的,银行签发日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
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收进的定额支票,应在背面加盖印章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银行对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送交的定额支票,不支付现金,超过结算期的不计付利息。当地信用社(站)兑付定额支票垫付的现金,银行按行社往来利率和垫付时间计利付息。收购部门对超过结算期和未用完的定额支票应及时交还银行,银行将相同金额的资金转人收购部门账户。
定额支票属有价凭证,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单位、农户或银行如因被盗、丢失造成资金损失,应自行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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