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包括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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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种类有十五种,分别是,命令、通知、通报、公报、公告、决议、决定、报告、请示、批复、通告、意见、议案、函、纪要。这些公文的种类和名称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一起印发的相关条例规定的。
一、行政公文的特点如下:
1、由法定作者制发。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
2、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法定权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影响。 现行效用指公文在其内容所针对的现行公务活动中直接发挥实际效力具有依据和凭证功能;
3、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公文的文体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收文和发文均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各环节皆有顺序性和规范性,不得自行其是。 二、行政公文的作用如下:
1、指导作用。公文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工作进行领导与指导的一种工具,上级领导机关通过制发公文来部署工作,对下级的工作进行具体的领导与指导;
2、管理作用。公文具有管理公务的基本职能。各机关通过制发公文来表达意图,传达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等各方面的意向,实现起管理职能;
3、规范作用。首先,公文是法律规范的体现形式,而法律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其次,法规文件是我们进行各项工作、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依据;
4、沟通作用。上下级或平行单位利用公文开展工作、交流信息;
5、凭证作用。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可以作为办事的依据、工作的指针,同时,公文也是机关工作的记录和保存。 综上所述,行政公文也称为公务文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公务过程中所使用的有法定性和权威性规的应用文,一般具有特定的格式,具有特殊的规范,具有权威性,只有特定主体有制作权限,其行文过程和发布程序等都有特别的规定。行政公文包括命令、通知、通报、公报、公告、决议、决定、报告、请示、批复、通告、意见、议案、函、纪要十五种。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一、行政公文的特点如下:
1、由法定作者制发。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
2、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法定权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影响。 现行效用指公文在其内容所针对的现行公务活动中直接发挥实际效力具有依据和凭证功能;
3、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公文的文体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收文和发文均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各环节皆有顺序性和规范性,不得自行其是。 二、行政公文的作用如下:
1、指导作用。公文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工作进行领导与指导的一种工具,上级领导机关通过制发公文来部署工作,对下级的工作进行具体的领导与指导;
2、管理作用。公文具有管理公务的基本职能。各机关通过制发公文来表达意图,传达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等各方面的意向,实现起管理职能;
3、规范作用。首先,公文是法律规范的体现形式,而法律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其次,法规文件是我们进行各项工作、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依据;
4、沟通作用。上下级或平行单位利用公文开展工作、交流信息;
5、凭证作用。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可以作为办事的依据、工作的指针,同时,公文也是机关工作的记录和保存。 综上所述,行政公文也称为公务文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公务过程中所使用的有法定性和权威性规的应用文,一般具有特定的格式,具有特殊的规范,具有权威性,只有特定主体有制作权限,其行文过程和发布程序等都有特别的规定。行政公文包括命令、通知、通报、公报、公告、决议、决定、报告、请示、批复、通告、意见、议案、函、纪要十五种。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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