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聂磊案的四大金刚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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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日,“聂磊案”事发,聂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市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市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市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市南公安分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各方关注的青岛聂磊黑社会团伙系列案,于2011年12月20日开始在山东胶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日当天开庭审理的共计有32名犯罪嫌疑人,他们被指控为聂磊黑社会性质团伙的骨干成员。
在法庭上,起诉书的宣读持续了约两个小时。检方指控青岛人聂磊自1998年前后起,逐步建立和操纵一个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聂本人经营的娱乐城和青岛部分区域内先后实施多起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人伤亡。
此案共有209人涉案,并牵涉包括青岛市公安局原市北区分局局长于国铭、原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等10多名青岛警界人员。这些人被认为是聂磊团伙赖以长期生存的“保护伞”。这一系列案件的审理将持续至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3月2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聂磊涉黑案”主案由青岛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聂磊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十项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有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二十年以下、两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各方关注的青岛聂磊黑社会团伙系列案,于2011年12月20日开始在山东胶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日当天开庭审理的共计有32名犯罪嫌疑人,他们被指控为聂磊黑社会性质团伙的骨干成员。
在法庭上,起诉书的宣读持续了约两个小时。检方指控青岛人聂磊自1998年前后起,逐步建立和操纵一个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聂本人经营的娱乐城和青岛部分区域内先后实施多起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人伤亡。
此案共有209人涉案,并牵涉包括青岛市公安局原市北区分局局长于国铭、原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等10多名青岛警界人员。这些人被认为是聂磊团伙赖以长期生存的“保护伞”。这一系列案件的审理将持续至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3月2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聂磊涉黑案”主案由青岛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聂磊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十项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有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二十年以下、两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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