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去另一个城市社保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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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去另一个城市,已经缴纳的社保需要转到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不会作废,公积金不能提取出来。转移前,参保人需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和打印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在新参保地办理完成社保开户手续后,就可以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辞职后的社保是可以办理转移、转出和退保的。如果辞职后马上找到新的单位工作的话,可以办理转移手续,由新单位续保,这样的话,续保费用也是由新单位承担。
一、辞职去外地转社保办理具体流程:
1、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2、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5、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离职后社保转移手续:
1、开具社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离职后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社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离职后,按规定在新得就业地建立社保关系;
3、提出转移申请。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出示原参保地开据的《参保缴费凭证》;
4、完成转移接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会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好转移的各项手续,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完成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5、以上手续都完成后,社保关系将在1-3月内转到新单位。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三、离职后缴纳社保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具体如下:
1、机构代缴。一般代缴机构会收取一定的代缴服务费,所以代缴综合费用还是比较高的,用户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代缴社保一般可以缴纳五险;
2、个人缴纳。前往当地社保缴纳机构,携带好相关证件,按照要求在柜台选择缴纳的档次,进行缴纳即可。但是个人缴纳社保最多只能缴纳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这三个险种;
3、社保在同一地区进行转移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只要原工作单位办理了社保停缴,在新的社保缴纳地就可以直接进行续交;
4、社保从一个城市转移到另一个城市,需要前往转入地社保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原缴纳地的缴费证明等。转入地在核对好资料之后会发出相关申请,原缴纳地收到并核实之后会办理好相关手续,转入地再办理好相关手续即可。
四、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身份证号就是帐号,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1、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
2、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
3、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即可,不用补交,但就是不能退。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辞职后的社保是可以办理转移、转出和退保的。如果辞职后马上找到新的单位工作的话,可以办理转移手续,由新单位续保,这样的话,续保费用也是由新单位承担。
一、辞职去外地转社保办理具体流程:
1、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2、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5、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离职后社保转移手续:
1、开具社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离职后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社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离职后,按规定在新得就业地建立社保关系;
3、提出转移申请。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出示原参保地开据的《参保缴费凭证》;
4、完成转移接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会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好转移的各项手续,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完成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5、以上手续都完成后,社保关系将在1-3月内转到新单位。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三、离职后缴纳社保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具体如下:
1、机构代缴。一般代缴机构会收取一定的代缴服务费,所以代缴综合费用还是比较高的,用户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代缴社保一般可以缴纳五险;
2、个人缴纳。前往当地社保缴纳机构,携带好相关证件,按照要求在柜台选择缴纳的档次,进行缴纳即可。但是个人缴纳社保最多只能缴纳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这三个险种;
3、社保在同一地区进行转移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只要原工作单位办理了社保停缴,在新的社保缴纳地就可以直接进行续交;
4、社保从一个城市转移到另一个城市,需要前往转入地社保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原缴纳地的缴费证明等。转入地在核对好资料之后会发出相关申请,原缴纳地收到并核实之后会办理好相关手续,转入地再办理好相关手续即可。
四、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身份证号就是帐号,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1、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
2、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
3、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即可,不用补交,但就是不能退。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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