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办理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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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住证,需提交下述材料:
1、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办证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3、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4、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须出示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缴纳凭证。
5、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合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未办理居住证的,应当在初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户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信息确认,居住时间可以累计计算。未办理居住登记信息确认的,居住时间自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信息确认之日起计算。
1、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办证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3、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4、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须出示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缴纳凭证。
5、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合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未办理居住证的,应当在初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户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信息确认,居住时间可以累计计算。未办理居住登记信息确认的,居住时间自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信息确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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