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第二条 符合当地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
(二)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
证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安排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并及时报告运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