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在一家工厂中每月加班时数都远远超过国家劳动法规定的36个,虽然是自愿的,但我听说也是违法的,请问我可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后一项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呢?证据补... 本人在一家工厂中每月加班时数都远远超过国家劳动法规定的36个,虽然是自愿的,但我听说也是违法的,请问我可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后一项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呢?证据补充:薪资单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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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认定有效加班必须是劳动者有效地提供劳动的过程或经单位批准同意的行为。如果劳动者自愿要求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而并非单位安排其加班的,很难被认定为有效地加班。所以您所说的情况虽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但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话是很难认定的,劳动法38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有人单位强迫劳动,您是自愿加班也不属于强迫的范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虞照冻A9901
2014-03-20 · TA获得超过435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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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要有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证据,如果你有这些证据,你可以依你所述规定辞职要补偿。如果没有,因只有加班超时的证据并不能公司有上述行为,你无法依据上述规定辞职要补偿。
追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不是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加班超时不也违反了法律,以这条难道不能要求辞职的补偿吗
追答
你前面问的可不是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你问的是最后一项。
就算你引用第四项规定去解除,那也要公司有把加班超时写进规章制度,如果没有,你也没办法引用此条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偿,不信的话你可以尝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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