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按自然人和企业分别承担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规定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⑴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⑵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⑶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2018-11-18 · 百度认证:北京律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一、有限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合伙企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各地对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制定了地方性政策。例如,上海地区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可以享受20%优惠税率,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仍然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先分后税”是指分配了再缴税
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认为“先分后税”是指先向合伙人分配利润,而后才需要纳税是一种误解。如果合伙企业的利润留存在企业,一直不作分配,合伙人则不需要缴税。
正确的理解“先分后税”:“先分”是指“应分配”的所得,而不是实际分配的金额。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不仅包含分配给合伙人的利润,也包括应分而未分的留存收益。因此,即使合伙企业对其利润未做分配,也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主体,由合伙人缴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但对合伙企业而言,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税。对于流转税而言,合伙企业仍然是纳税主体。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应对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企业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的行为,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五条对限售股买入价格的判定标准,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品目缴纳增值税。
四、股息红利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税
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财税[2000]91号文规定,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作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单独纳税。合伙人为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人为法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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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法人纳入了其中,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C&T[2000] 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视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经营两家以上企业的,可以扣除的个人费用,从其选择的其中一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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