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期间又找到工作,之前的失业金还能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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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的领取前提就是,参保人处理“非主动离职”的失业状态,如果不是单位主动开除或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等情况,就不符合“非主动离职”(个人主动离职无法申请失业金);同时参保人需要为“失业状态”,领取失业金期间,参保人是没有和劳动关系的。
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被其它单位录用,就无法继续领取失业金。是否可以与公司协商,将公司原用于支付职工的社保费用,补贴给职工,由职工自己参保呢?
不可以的。
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达成协议将用人单位社保费用用于个人缴费,此做法是不合法的。而且,个人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后,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被其它单位录用,就无法继续领取失业金。是否可以与公司协商,将公司原用于支付职工的社保费用,补贴给职工,由职工自己参保呢?
不可以的。
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达成协议将用人单位社保费用用于个人缴费,此做法是不合法的。而且,个人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后,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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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险期间,重新就业的,就不能再领取失业险的。
如果新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新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时就会知道劳动者已经就业,会依法停止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如果新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新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时就会知道劳动者已经就业,会依法停止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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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失业金管理规定,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失业金停止发放。
失业金是政府为待业和因故找不到工作的人提供的一种生活保障,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工作,有了收入来源所以就不再享受失业金了。如果不幸在将来再次失业,可以重新获得失业金的给付。
失业金是政府为待业和因故找不到工作的人提供的一种生活保障,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工作,有了收入来源所以就不再享受失业金了。如果不幸在将来再次失业,可以重新获得失业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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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保障法规定,同一个人终身无论失业多少次,累计失业金领取不得超过24个月。只要你没有领够累计24个月,再次失业你还可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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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单位不为你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失业金是不会中止的,可以继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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