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当众羞辱学生,是否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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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的孩子小东是某校初一学生。前几天上数学课时,教师李某提问小东,小东由于思想开小差没听清问题,李某便讥笑小东“听不懂人话”、是“老外”、“脑瓜注水了”。小东大声顶了一句:“老师您别侮辱人。”李某一听越发恼怒,指责小东“总是拖全班后腿”,讥讽他“智商比猪还低”、“简直就是人渣”等等。受到侮辱的小东哭着离开了教室,后来说什么也不想回学校上课。请问,教师李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东的名誉权?吴 娜
吴娜读者:教师李某当众羞辱小东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民法的有关规定,也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来信所述,教师李某羞辱学生的行为,显然与上述规定相违背。此外,李某的行为也违反了民法的规定,侵犯了受害学生小东的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李某用具有人身侮辱性的语言,当着多数学生的面极力贬低小东的人格,给小东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致使其不愿去学校上课,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小东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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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当众羞辱学生,当然侵犯了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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