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术我国国防法制建设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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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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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视军事法制建设,把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作为实现国防现代
化和军队正规化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保障。国家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
队建设的需要,确立了依法治军方针,全面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保障
和推动中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沿着法制化轨道前进。 1982年后,中国在国家立法体制中进一步健全了军事立法体制,
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中
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
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
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
程序暂行条例》,从立法规划、计划到法规起草、审议及发布实施,
作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军事立法的规范化、制度化。 十多年来,中国军事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等12件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以及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国防交通条
例》、《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
役士兵服役条例》等40多件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
《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
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70多件军
事法规;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了1000多件军事规章。中国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起具有
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中国军事立法在坚持符合本国国情、军情的
同时,还注重与中国在国际军事领域已经加入的条约、协定相衔接,
使军事法的内容与国际法准则和惯例相一致。 国家在国防建设领域,依法确立和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国防领
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了兵役制度、国防动员制度、国防科研生产
制度、国防资产管理制度、军事设施保护制度以及军人抚恤优待制度
等基本国防制度;在军队建设领域,依法确立了军队的性质、任务和
建设方针,实行了军人衔级制度、军事训练制度、司令部工作制度、
政治工作制度、后勤保障制度、警备勤务制度、军纪奖惩制度等一系
列重要制度,保障了国防活动和军队建设在法律的规范和调控下有序
地进行。 为了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军队的统一实施,国家在军队中
建立了军事执法体制、军事司法体制和军事法制机构、法律服务组织,
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军事法制组织体制。军事执法体制,主要由负责军
事法实施的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构成,并在军级以上单位设
立了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纪律检查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全国大、
中城市驻军建立了纠察处理违纪军人、违章军车的警备勤务机构。军
事司法体制,由国家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军级单位的
三级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构成,它们与军队各级保卫部门分别行使
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法办理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事法制机构,
由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编设的法制机构或人
员组成,负责管理全军和军队各单位的法制工作。法律服务组织,由
军队各级设立的法律顾问处和法律咨询站组成,专门为军队各级领导
机关决策和部队官兵的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1997年底,中
国军队中的法律顾问处达到240多个,律师1360多人,基层法律咨询站
达到4250多个,法律咨询员65700多人。 中国重视在军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部队教
育训练的轨道。为增强官兵的法律素质,根据国家关于在全体公民中
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统一部署,1986年至1995年中国军队连续开展了
两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1996年初,中国军队开始第三个五年普法教
育。
化和军队正规化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保障。国家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
队建设的需要,确立了依法治军方针,全面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保障
和推动中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沿着法制化轨道前进。 1982年后,中国在国家立法体制中进一步健全了军事立法体制,
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中
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
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
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
程序暂行条例》,从立法规划、计划到法规起草、审议及发布实施,
作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军事立法的规范化、制度化。 十多年来,中国军事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等12件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以及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国防交通条
例》、《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
役士兵服役条例》等40多件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
《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
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70多件军
事法规;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了1000多件军事规章。中国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起具有
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中国军事立法在坚持符合本国国情、军情的
同时,还注重与中国在国际军事领域已经加入的条约、协定相衔接,
使军事法的内容与国际法准则和惯例相一致。 国家在国防建设领域,依法确立和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国防领
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了兵役制度、国防动员制度、国防科研生产
制度、国防资产管理制度、军事设施保护制度以及军人抚恤优待制度
等基本国防制度;在军队建设领域,依法确立了军队的性质、任务和
建设方针,实行了军人衔级制度、军事训练制度、司令部工作制度、
政治工作制度、后勤保障制度、警备勤务制度、军纪奖惩制度等一系
列重要制度,保障了国防活动和军队建设在法律的规范和调控下有序
地进行。 为了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军队的统一实施,国家在军队中
建立了军事执法体制、军事司法体制和军事法制机构、法律服务组织,
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军事法制组织体制。军事执法体制,主要由负责军
事法实施的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构成,并在军级以上单位设
立了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纪律检查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全国大、
中城市驻军建立了纠察处理违纪军人、违章军车的警备勤务机构。军
事司法体制,由国家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军级单位的
三级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构成,它们与军队各级保卫部门分别行使
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法办理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事法制机构,
由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编设的法制机构或人
员组成,负责管理全军和军队各单位的法制工作。法律服务组织,由
军队各级设立的法律顾问处和法律咨询站组成,专门为军队各级领导
机关决策和部队官兵的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1997年底,中
国军队中的法律顾问处达到240多个,律师1360多人,基层法律咨询站
达到4250多个,法律咨询员65700多人。 中国重视在军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部队教
育训练的轨道。为增强官兵的法律素质,根据国家关于在全体公民中
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统一部署,1986年至1995年中国军队连续开展了
两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1996年初,中国军队开始第三个五年普法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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