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检报告能不能代替产品合格证?
产品质检报告不能代替产品合格证。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第三方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合格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一般在大件货物出厂前,经工厂内部检验符合要求后,在工厂制作。质量检验报告不能代替证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
扩展资料:
实施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权的有力武器,《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催生和强化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标志着我国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民主化迈出了一大步。
《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我国公民作为消费者应该拥有的权利,第一次在国家法律中做了系统规定。
随着《保护法》的贯彻实施,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知晓并注重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保护法》也因此成为知名度最高的法律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4-10-29 广告
产品质检报告不能代替产品合格证。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第三方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合格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一般在大件货物出厂前,经工厂内部检验符合要求后,在工厂制作。质量检验报告不能代替证书。
资格证书是依法必须持有的商品护照。另一个问题是取得证书必须符合国家的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源于委托检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检验,而是一种常见的质量检验类别。被检查方的资格审查没有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只对来料样品负责。
扩展资料:
产品合格证不可替代的法律效力: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企业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经其质检机构及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合格标识。
因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是哪个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发放的,而是生产企业自行制作的。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做出的明示担保,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因此只能在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对未检验的产品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使用。具有合格证的产品如不合格,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欺骗用户、消费者,故意将不合格的产品附上合格证明,就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品合格证
不能。
产品合格证为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
质量检查报告根据标准化的要求,对产品和工程进行质量检测与质量监督,并加以分析研究后写出的反映产品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报告。它是质量检查的结果和质量信息反馈的载体。在经济活动中,它已成为把住质量关的管理手段。
质量检查报告有如下作用:
1、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产品的质量情况,为反馈、调节和进行新的质量决策提供适
2、全面推行质量管理,把好质量关,消除质量隐患,消除事故,确保生产和建设过程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3、维护经济合同,保护合同人或用户利益的重要环节。
扩展资料: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一方面是要求生产者要保证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是为了让用户、消费者辨明产品的质量。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经其质检机构及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合格标识。因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是哪个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发放的,而是生产企业自行制作的。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3种: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量检查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品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