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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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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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无论航行于何类航区,驾引人员都要以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为己任,尤其是船舶在航行中避免与他船的碰撞,实为把握安全航行重中之重。一般来说,船舶发生碰事故受地理环境、航道条件、助航设施、气象因素的影响,还与能否有效遵守和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航行规章等息息相关。笔者从船舶航行于两个不同航区对规则的理解和应用,以及航行环境的变化带来的不利因素,与广大驾引人员共同探讨航行两个航区要注意的问题,以对航行两个航区的驾引人员确保安全航行有所帮助。

1、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海规》)及《内河避碰规则》(简称《内规》)正确理解和运用。

正确理解规则和运用规则是船舶航行安全的根本保证。驾引人员必须熟悉规则,并在驾引船舶时正确运用规则,江海型油轮航行两个航区要注意的首要问题是:航行于不同的航区必须执行不同的规则,即在海上航行时执行《海规》;在长江航行时执行《内规》。

《内规》与《海规》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并不发生冲突。两个规则的责任、了望、

安全航速、航行原则、避让原则、号灯和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遇险信号基本条款的精神是一致的。《内规》比《海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由于《海规》适用于全球,因此对船舶的避让行动只能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海规》与《内规》所描述避让行动主要差异性表现在机动船交叉相遇时:

《海规》对机动船交叉相遇是这样规定的: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

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而《内规》第十二条对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章鸣放声号后,方可横越。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 横越船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二) 同流向的两机动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三) 不同流向的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四) 在平流区域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同为上行或下行横越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五) 在湖泊、水库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另外《内规》还对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机动船在叉河口相遇作出了规定。可见《内规》在航行原则、避让行动上考虑了内河的实际情况,比《海规》增加了“干支流交汇水域”、“叉河口”“潮流河段”“上行船、下行船”“逆流船、顺流船”等情况下的避让原则。另外,在号灯号型方面:《内规》比《海规》增加了掉头、会船、监督艇和航标艇、横江渡轮等特定信号;在声响方面:《内规》比《海规》增加了甚高频无线电话的内容。

2、对规则的不同理解和运用将产生不同的结果,准确的理解和运用规则是安全航行的可靠保证。

同样采取的避免碰撞的行动,在海上和内河的要求是有区别的。在海上,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变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测时容易察觉到,同时应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只要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而在内河由于受水域和航宽的限制,采取大幅度的转向行动避让他船是不现实的,所以《内规》规定的避让原则是: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采取的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运用良好的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综合以上原则,并根据实践经验,我们提倡在内河航行应以车让为主、舵让为辅,以便留有足够的时间来估计局面。当然此原则同样适用海上复杂航段及船舶航行密集的区域。

3、航行两个航区的驾引人员易产生的不良习惯是混淆两个规则的运用,把内河航行的避让原则和习惯运用到海上,或者反之。

习惯一:从长江航行至海上后,水域宽阔,船舶密度减小,驾引人员精神状态从紧张到松弛,当前方有来船形成交叉局面时,首先考虑的自己是直航船,当确认本船为让路船时,5度让清不愿让10度,10度让清不愿让15度,采取大幅度转向避让行动让船的情况较少。这一点根据驾驶员的职位高底又有不同,三副比二副让得多,二副比大副让得多。许多驾引人员认为这没有什么害处,其实不然。许多海上交通事故的教训,反映出由于驾引人员这一不良习惯而造成紧迫局面,最终导致海事的发生,这一点在雾中航行尤其需要引起注意。

习惯二:由于海上水域宽阔,船舶密度较至内河要少得多,故用车让船的情况较少,久而久之,养成不愿用车让船的习惯,并且把这一习惯带入内河航行,其危害更不能低估。从众多的事故分析材料中可以看出,安全航速存在的问题,正是我们驾引人员在需要降速或者停车让船时,不愿降速、停车。《内规》规定的: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我们有些驾驶员忽略了这一条。

习惯三:目前在通海河口,如长江口、珠江口区域都实施了定线制规定,实行船舶定线航行,达到分流船舶、减少船舶交叉相遇的机率,但我们有些船舶的驾引人员从海上进入这一地区后仍在沿用海上避碰规则,疏忽了对定线制规定的执行,从而导致海事的发生。这也是这一区域海事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4、克服内河特定的航行条件和环境给船舶安全航行带来的诸多困难。

相对于大海上航行,长江、珠江航行属内河航行,也可称作狭水道航行。狭水道的特点是:航道狭窄、弯曲、水浅滩多,还有暗礁、沉船、渔栅等障碍物,水文气象条件复杂,船舶密集。在狭水道航行,可航水域受到限制,船舶通航密度大,船舶活动规律随季节变化而变化。长期在海上航行的驾引人员一旦驾驶船舶在内河航行,由于对内河船舶活动规律,航标变更情况,水流流态对船舶的影响等因素不甚熟悉,加上夜间岸上灯光背景,近岸建筑物、山体倒影对视觉的影响,容易造成驾引人员对局面作出错误判断,还因此引起驾引人员的心理紧张。为此,长江海事部门作出了相应规定:三个月没有进入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请内河引水领航。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在内河航行的安全。由此可见,内河引航比较海上引航要复杂得多,笔者认为广大驾引人员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引起高度重视:

(1)、认真研究水道情况

进入内河航行前,船长应组织驾引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航道的全面情况,包括航道的变化、航标的变化、船舶活动规律、潮汐气象、水位变化等;各段航线的航向、航程和经过时应采用的风、流压差以及采用的导航方法;各航道的宽度、水深以及在避让时可偏离航线的最大范围;各转向点的转向依据;并布置相应的措施。

(2)、克服风、流压的影响

进入内河通海口,由于受潮流影响大,而水道又窄,航标密布,船位受风、水流影响较大,操纵船舶时一定要克服风、水流影响,摆好船位,并随时纠正风、流压差,以防困压浮标,造成船体或浮标受损。水流的方向和大小,在白天可通过观察浮标的水花与倾斜方向作出判断。风、流对船舶影响可以用观察浮标的舷角变化加以判断。随着船舶的前进,船艏方向浮标舷角逐渐加大,如果前方的浮标不变,则将与该浮标发生碰撞。应及时纠正船位,如果与浮标距离较近,应大角度转向避让,这一点对于顺潮流航行船尤其重要。

(3)保持船位

在狭水道航行要随时掌握自已的船位,确保走在自已的航路上,以防误入险区,利用浮标导航应注意:通过每一个浮标时均应仔细核对,并记下其名称及通过时间,以防范发生错认或漏记,同时要推算出到下一个浮标的时间。

(4)遵守内河的各项规章制度

目前在长江下游航道及珠江入口实现了定线航行或者分道航行的办法,实现大船分道、小船分流,大小船、上下行船各行其道,理顺了船舶间的避让关系;有效地分流了上下行船舶,使船舶对驶、交叉相遇的局面减少,航行环境得到有效改善。航行中应严格遵守其规定,在航道中要顺应船舶的总流向行驶,避免过多的对遇、交叉局面,在追越时必需履行驶过让清的责任。

(5)做好应急准备

应急准备是确保船舶在狭水道安全航行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采取有效措施的前提。在整个狭水道船舶操纵过程中,要考虑到这些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突发情况,如何应对,包括在使用车、舵、锚时可能会出现的突发情况。要特别警惕在狭水道内一些渔船、小船可能不是顺船舶的总流向行驶,在大船靠近时可能突然转向、掉头、加减速行驶,一些小船常会抢大船头、夜间不点灯等,要特别戒备他船违章操作而引发的紧迫局面和危险。

航行于两个航区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关键是我们的驾引人员应正确对待我们的事业。要以高度的现任感和事业心从事航行值班工作,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正规了望,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平时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应急应变能力。

我们从事的是高风险行业,只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认真、严谨、一丝不苟对待工作,航行安全才能保证。
无锡东方高速艇发展有限公司
2020-12-2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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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航运视界
2023-08-04 · 超过2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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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行时需注意

(1)注意通过高频、手机短信、VTS等有效途径了解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合理安排航行计划。

(2)加强设备、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开航前对设备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3)船舶航行时要以安全航速行驶,保持正规瞭望。

(4)船舶航经码头、锚地、专用航道、叉河口等水域时应控制船速。

(5)船舶在经过水流流速与航道夹角较大的水域时,应避免发生船舶倒头情况;在经过弯曲航段时,谨防落弯;追越他船时,防止发生船吸。

(6)船舶装载货物应合理配载,杜绝超载。

(7)船舶应配备足够且合格的船员,值班人员应避免疲劳驾驶。

二、通过渡运水域时需注意

(1)渡运船舶应充分瞭望,及时掌握周围船舶动态,选择长距离档距、大角度横越,避免强行抢越船头。

(2)顺航道行驶船舶航经渡运水域时应控制船速,守听高频,谨慎驾驶。

三、通过桥区时需注意

(1)应做好充分准备,掌握计划航线通过桥梁的通航条件和桥区管理规定。

(2)应根据船舶操纵性能,充分考虑桥梁的通航环境因素影响,留足富余高度,使用安全航速。

(3)应充分考虑水流、风等因素影响,保持与通航桥孔桥墩的安全距离。禁止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

(4)当遇到暴雨严重影响能见度时,或遇到洪水造成水流剧烈变化时,船舶应选择安全水域锚泊,严禁冒险通过桥区水域。

四、锚泊、靠泊时需注意

(1)锚泊时应避开水底电缆、管道、隧道,抛足锚链,防止走锚。

(2)锚泊船舶应按规定显示信号,保持适当抛锚链长,注意锚链及系缆绳受力情况,大风、雷雨天气及时做好封舱工作。

(3)靠泊作业船舶应及时调整缆绳受力情况,防止船舶受水流影响挤压码头;发现附近有失控船舶、无关船舶系靠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4)各船舶锚泊及靠泊码头期间应加强值班,留足值班人员,保持高频守听,保持AIS设备正常开启。

(5)解除临时交通管制后,各锚泊船舶应高度重视,适时选择时机起锚开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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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解说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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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5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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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我们国家尊严的象征,但部分船员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此认识不足,维护国家尊严的意识不强,致使出现船舶不悬挂和不按规定悬挂国旗及悬挂的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等现象。不仅中国籍民用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国旗,进入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外国籍船舶也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舶悬挂国旗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国旗。船舶悬挂的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并应在规定的船舶部位悬挂,且不得倒挂。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按要求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即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另外,还应当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船舶的安全航行及会让,取决于正确的避让行为,正确的避让行动来源于及时正确的判断,而及时正确的判断则要求船舶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保持瞭望是船舶安全航行和会让全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程序。瞭望应是全面的和尽可能的,包括视觉瞭望、听觉瞭望,以及尽可能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如使用望远镜、探照灯、甚至高频电话、雷达、测深仪等;保持瞭望即意味着瞭望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
  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通航密度增加,船舶类型及船舶尺度多样化等多种原因,使得内河船舶交通越来越复杂,为了航行安全,船舶必须以安全航速航行。
  在一般情况下,往往由于船舶航速过高导致碰撞和浪损事故。但是航速过慢,船舶失去舵效或舵效迟缓,甚至失控而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同样也会造成事故。
  那么船舶以什么样的速度航行才是安全航速呢?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的好坏、周围船舶数量、船舶操纵性能、风、浪和水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另外,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三、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小心驾驶,注意避让。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认真瞭望,谨慎驾驶,发现来船后,应当仔细观察其动态,正确判断与来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当对两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有怀疑时,应当认为存在这种危险,继而正确判断与相遇船舶的避让关系,明确本船在避让中的义务。当发现来船的动态不明,相互之间的会让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存在碰撞危险的紧迫情况时,均应当立即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发生碰撞。也就是说,只要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同意或者遇有急迫情况这三种情况中的某一种情况出现,就应当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行动,而不是同时出现这三种情况时,才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措施。至于具体的措施是减速,还是停车或者倒车,则要视当时的航道、水流、周围环境、双方接近的速度以及本船性能等情况确定。在情况需要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该停则停,该倒则倒,不能犹豫观望、迟疑不决,以致延误时机,且所采取防止碰撞的行动应是明确和有效的,并应及早进行。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声号或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方式统一后,应按统一后的避让意图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如果一方临近时擅自改变避让行动,会使对方措手不及而发生事故。
  四、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五、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六、船舶进出港口、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七、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八、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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