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哪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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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从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定义来看,公司最为直接的划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是否上市,又可以细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从股东中是否包含国有企业,公司可以分为国有公司、民营公司。同时根据股东是否包含外国人,公司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公司和内资公司。从不同角度,我们可以对于公司进行一个更为细致的划分,实务中因为公司的类型不同,其所适用的法律或有所不同。因此,在考虑与公司进行交易前,应该弄清楚公司的类型,从而有利于进行交易。或在设立公司时,可以根据未来进行的经营业务,考量设立的公司类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9-06-12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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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它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3)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数额应在8人以上。这类企业原以经营第三产业为主,现已涉足第一、第二产业,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方向发展。
(4)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某些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未按公司法有关既定改制规范的,未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所有制经济性质划归其经济类型。
(5)联营企业。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6)外商投资企业。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
(7)港、澳、台投资企业。这是指港、澳、台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经济类型上它是不同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
(8)股份合作企业。这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把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结合起来,具有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优点的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是为让外人感到困惑和混淆的地方,很多人说所谓的“一人公司”或者“一块钱注册一个企业”,都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误解和谣传(这其中,没有操守、不学无术的记者们起了很多恶劣的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1、在投资者的身份上,首先要求是中国公民,其次规定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当然,应然和实然之间是有差别的,我想大家也知道);
2、出资。这里存在严重的谣传和误解。个独法中确实没有关于最低出资额的规定,只是笼统讲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是任何企业要运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个独企也不例外,没有足够与拟开展的业务相应的投入,工商部门是不会批准的。在实践中,依照地区、行业不同,实际的最低限额一般在5万-10万之间;在投资方式上,可以以投资者自己的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出资——后果就是如果债务不能清偿时,也需要用家庭财产来偿还;四、合伙企业的历史要比其他企业形式存在的时间更悠久,也是经济生活中数量众多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专业服务的领域中,大多是采用合伙制。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它也可下设分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它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它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如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和“全民”统称为全民所有制。它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营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
集体所有制企业。它也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办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营业单位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也可由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法人组织直接下设成立。
企业主要分类有:合资、独资、国有、私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有限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