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算是什么样的职务,权力有多大
法律赋予检察长的权力很大,职责当然也很重要。
检察长本身就是检察官,检察官办案是天然职责。检察长办案主要表现在对办案的组织、指挥、协调,对案件重要事实、证据的过问和审核。
检察长的权力分两类:一类,是专属权力,必须由检察长行使而不得让渡,如“回避的决定权”“决定、批准逮捕权及抗诉权”等;另一类,是其他权力,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可以视情授权给其他检察官行使。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复杂疑难的刑诉案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30天。上海市二分检规定,检察长授权检察官行使一次,还有一次退查的决定由检察长授权分管检察长审批。
扩展资料: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 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 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检察院权力"运行图":检察长检察官有什么权?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附注:检察官是个职务!具体职责如上。比例不是很清楚!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