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5
2个回答
展开全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主体的适用
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且具备下列二个条件之一:
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
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本条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
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如缔约国(地区)甲国(地区)的A公司与其在缔约国(地区)乙国(地区)设立的B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
2.合同标的的适用
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用于该目的;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行器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销售。
3、合同内容的适用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下列事项除非公约有明文规定,一般不适用: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1.主体的适用
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且具备下列二个条件之一:
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
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本条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
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如缔约国(地区)甲国(地区)的A公司与其在缔约国(地区)乙国(地区)设立的B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
2.合同标的的适用
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用于该目的;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行器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销售。
3、合同内容的适用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下列事项除非公约有明文规定,一般不适用: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参考资料: 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asp?id=9764
展开全部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 经由拍卖的销售;
(c)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 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 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 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一条
(1)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 经由拍卖的销售;
(c)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 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 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 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