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

200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 200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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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谋论97
推荐于2016-07-31 · 超过6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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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案例中的关键点是:一、被保险人张某对此次投保是否知情?二、被保险人张某对此保单指定其单位做为受益人是否签字认可?
2、因为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有可保利益,保险法上列明的几种情况没有提及单位是否可以投保,但保险法还说了一种情况,就是被保险人同意的,一般情况下,根据这个条款,只要职工同意,其单位就可以为其投保;
3、我国保险法还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亲笔签字,同时投保人指定身故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制);
4、
A、因蔽李此,如果被保险人张某对此次投保不知情的,此保险合同无效,谁也拿不到保险金;
B、如果被保险人张某对此次投保知情同意的,则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
C、如果被保险人张某签字同意指定其单位为身故受益人的,则该指定有效,其单位有权获得保险金;
D、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签字同意指定其单位为身故受益人,核纯则该指定无效,应按未指定受益人办理,即由其法定继承人获得保险金。
5、补充修正一下楼上wanker521的说法:
按我国法律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在被继承人身故之时改并咐尚在世的有几位都可以继承的,并不是只有配偶(除非上述其他人均已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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